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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危害健康作業vs.有害作業主管vs.作業環境測定場所 * 貳、必要之教育訓練事項(8/12) 十、危險性之機械操作人員之教育訓練 對擔任下列具危險性之機械操作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本項訓練。 (一)吊升荷重在3公噸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機或吊升荷重在1公噸以上之斯達卡式起重機操作人員。(38小時) (二)吊升荷重在3公噸以上之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人員。(38小時) (三)吊升荷重在3公噸以上之人字臂起重桿操作人員。(38小時) (四)導軌或升降路之高度在20公尺以上之營建用提升機操作人員。(21小時) (五)吊籠操作人員。(26小時)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人員。 * 貳、必要之教育訓練事項(9/12) 十一、危險性之設備操作人員之教育訓練 對擔任下列具危險性之設備操作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本項訓練。(包括:技能檢定取得資格者) (一)鍋爐操作人員。 1.甲級鍋爐(傳熱面積500m2↑)。 (60小時) 2.乙級鍋爐(傳熱面積50m2↑~↓500m2) 。 (50小時) 3.丙級鍋爐(傳熱面積↓50m2 )。 (39小時) (二)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人員。(35小時) (三)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操作人員。(35小時) (四)高壓氣體容器操作人員。 (35小時)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人員。 * 貳、必要之教育訓練事項(10/12) 十二、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下列勞工,應使其接受本項訓練: (一)小型鍋爐操作人員。(18小時) (二)荷重在1公噸以上之堆高機操作人員。(18小時) (三)吊升荷重未滿3公噸固定式起重機操作人員或吊升荷重未滿1公噸之斯達卡式起重機操作人員。(18小時) (四)吊升荷重未滿3公噸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人員。(18小時) (五)吊升荷重未滿3公噸人字臂起重桿操作人員。(18小時) (六)使用起重機具從事吊掛作業人員。(18小時) (七)以乙炔熔接裝置或氣體集合裝置從事金屬之熔接、切斷或加熱作業人員。(18小時) (八)火藥爆破作業人員。(18小時) (九)胸高直徑70公分以上之伐木作業人員。(15小時) (十)機械集材運材作業人員。(24小時) (十一)高壓室內作業人員。(分五類,各12小時) (十二)潛水作業人員。(甲級566小時,乙級184小時,丙級250小時) (十三)油輪清艙作業人員。(18小時) (十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人員。 * 貳、必要之教育訓練事項(11/12) 十三、急救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對工作場所之急救人員,除醫護人員外,應使其接受本項訓練。(18小時) 十四、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本項訓練。 但在職勞工工作環境、工作性質與變更前相當者,不在此限。 中央主管機關建置或認可之網路教學課程,勞工上網學習,取得認證時數,得抵充本項訓練時數,至多二小時。 * 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 一、課程(以與該勞工作業有關者): (一)作業安全衛生有關法規概要 (二)勞工安全衛生概念及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三)作業前、中、後之自動檢查 (四)標準作業程序 (五)緊急事故應變處理 (六)消防及急救常識暨演練 (七)其他與勞工作業有關之安全衛生知識 * 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 二、教育訓練時數: 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依實際需要排定時數,不得少於三小時。 但從事使用生產性機械或設備、車輛系營建機械、高空工作車、捲揚機等之操作及營造作業、缺氧作業、電焊作業等應各增列三小時; 對製造、處置或使用危險物、有害物者應增列三小時。 各級業務主管人員於新僱或在職於變更工作前,應參照下列課程增列六小時。 (一)安全衛生管理與執行。 (二)自動檢查。 (三)改善工作方法。 (四)安全作業標準。 * 貳、必要之教育訓練事項(12/12) 十五、勞工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辦理1.至8.之在職教育訓練,應於十五日前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主管機關、檢查機構不適用) * 參、教育訓練之實施(1/5) 一、得辦理勞工安全衛生之教育訓練之單位: (一)依法設立之職業訓練機構。 (二)勞工主管機關、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機構、勞動檢查機構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三)辦理推廣安全衛生績效良好且與其設立目的相符之非營利法人。 (四)依法組織之雇主團體。 (五)依法組織之勞工團體。 (六)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地區醫院、大專校院設有醫、護科系者及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備之非營利為目的之急救訓練單位。(以辦理急救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為限) (七)大專校院設有安全衛生相關科系所或訓練種類相關科系所者。 (八)事業單位。 (九)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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