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杭区加快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实施细则(试行)课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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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余杭区加快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实施细则(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杭区加快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实施意见〉的通知》(余政办〔2015〕130号)精神,促进全区农村电子商务加快发展,推动农业农村经济转型提升,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扶持农产品电商产业园培育 (一)创建条件 1.园区的管理和服务机构(业主单位)需在余杭区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相应条件; 2.园区拥有明确的经营管理主体,已正式投入使用,即电子商务企业及电商相关服务配套企业可以入驻园区; 3.园区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 4.园区所在镇街无已建同类型电商产业园; 5.园区招商计划方向为农产品电商企业及电子商务相关服务配套企业。 (二)创建材料 1.余杭区农产品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创建申报表(附件1); 2.园区经营管理主体基本信息材料,包括园区经营管理主体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等材料复印件; 3.园区建筑房产证明(产权证尚在办理中或农村集体用地性质无法办理产权证的,提交竣工验收备案表进行确认)和建筑平面图; 4.园区业主当期经当地地税部门盖章确认的财务报表; 5.园区招商规划方案等其他证明符合创建条件的材料。 (三)认定条件 1.已列入余杭区农产品电子商务产业园创建名单; 2.在本区已注册或新注册的农产品电子商务企业及电商相关服务配套企业入驻面积达到建筑面积的50%以上,农产品电商企业须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追溯; 3.园区农副产品年网络交易额达500万元,其中产地为本地的100万元以上; 4.基础设施较为健全,具备电子商务集聚发展所需的基础设施,有一定的电商配套服务; 5.按要求向区农业局(区农办)提供资料、报表,配合开展相关电商调研、检查。 (四)认定材料 1.余杭区农产品电子商务产业园区认定申报表(附件2); 2.园区业主当期经当地地税部门盖章确认的财务报表; 3.入驻园区电子商务企业及电商相关服务配套企业清单(附件3); 4.入驻园区电子商务企业及电商相关服务配套企业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纳发票和本地农副产品网络交易金额台账及财务报表等材料复印件; 5.余杭区政府采购目录内的审计事务所出具的申请认定和补助面积等内容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6.园区发展情况报告等其他证明符合认定条件的材料。 (五)申报流程 1.自主申报:符合创建条件的园区业主根据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并由所在平台、镇街出具意见。符合认定条件的园区业主按要求填写认定申报表和准备相关认定材料,并向区农业局(区农办)提出认定申请; 2.初审推荐:各平台、镇街在接到园区创建申报材料后,对照本细则和《区农业局农业产业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审核确认后推荐; 3.创建立项:根据实地核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确定立项,公示期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区农业局(区农办)发文公布; 4.组织认定:区农业局(区农办)聘请专家,对认定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实地核查评审,再对验收通过的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分管区长审定后发文公布。 (六)扶持标准 区财政对经验收认定的场租面积,按每天每平方米0.3元的标准给予园区举办者租金补助。 二、扶持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建设 (一)创建条件 1.平台投资建设方需在余杭区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相应条件; 2. 平台所有权归投资建设方,电子商务模式包括但不限于B2C、B2B、C2C等,销售品类可以是农产品行业性(单类)或综合性(须有食品大类目); 3.平台已投入运营,在线销售单品不少于100个,且须有产地为本地的农副产品; 4. 平台具有产品展示、网上订购、 网上支付、交易管理、在线洽谈、服务传递等电子商务平台基本功能。 (二)创建材料 1.余杭区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创建申报表(附件4); 2.平台建设单位基本信息材料,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等材料复印件; 3.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平台建设方案、服务制度等材料; 4.当期经当地地税部门盖章确认的财务报表; 5.在售的主要商品目录及本地农副产品进货证明等。 (三)认定条件 1.已列入余杭区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创建名单; 2.平台加盟会员不少于50个或销售品牌不少于30个,累计在线销售额达500万元以上,其中产地为本地的农副产品年销售额达100万元,蔬果、水产和畜禽等生鲜类平台以上条件减半; 3.平台组建了运营团队,不少于20名员工在本区缴纳社保; 4.平台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追溯; 5.按要求向区农业局(区农办)提供资料、报表,配合开展相关电商调研、检查。 (四)认定材料 1.余杭区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认定申报表(附件5); 2.当期经当地地税部门盖章确认的财务报表; 3.平台加盟会员或销售品牌清单; 4.员工本地社保缴纳证明; 5.余杭区政府采购目录内的审计事务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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