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风险与防范-山东律师网.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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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被告人或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10、辩护或代理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或者提出重大的法律建议时应当慎重、严谨、规范,要严格把好事实关,要立足于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律师出具错误或者虚假的法律意见书,或者出具遗漏重大事项的法律建议,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对于案件背景复杂或者双方利害冲突明显的案件(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聚众斗殴形成的故意伤案,劳动纠纷特别是“欠薪”引发的刑事案件,恶性的交通肇事案,医疗责任事故案等)及各种群体性的案件,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注意防止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发生,并注意自身人身安全防范。 律师在从事上述案件的辩护或代理活动时,必须注意职业素养,避免挑起矛盾或激化矛盾,也避免各种可能引发冲突的过激或有歧义或可能导致对方敏感反应的言谈举止(包括法庭上的言论),以免人身安全受到损害(如遭到围攻、恐吓、辱骂、殴打等)。 * 12、对于辩护律师在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接触过程中发现其存有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其他罪行,建议按如下方式处理: (1)、可劝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司法机关自首或坦白交代,并告知自首或坦白交代的法律后果。 (2)、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愿意向司法机关自首或坦白交代,继续隐瞒罪行,或者提出其他不合法、不合理要求,致律师无法正常履行职务的,律师可以按照《律师法》第32条的规定拒绝辩护。 (3)、对于一些比较特殊的案件,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可能继续犯罪的,律师一旦知悉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行,就应及时通过律师协会等相关部门在尽量不违背律师职业道德的情况下进行协调处理。 (4)、对于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应当立即检举揭发。 * 13、律师在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过程中,遇有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规定需要报告、请示或者通报、备案的情形,要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报告、请示或者通报、备案。 对于案情疑难、复杂或重大、“十分敏感”而承办的律师又不能完全把握的,应当将案件纳入本所集体讨论、集体把关的轨道,充分发挥集体智慧的力量,从而有效减少或避免律师所可能出现的错误,也可尽量避免潜在的责任风险。 * 14、律师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会见犯罪嫌疑人后,如果认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法律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主动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要求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承办律师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也可以协助其直接向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取保候审的过程中,律师不得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保证人,也不得为其提供财产担保。 15、律师担任自诉案件原告人代理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的,应当指导、协助委托人收集证据,开展调查取证,申请鉴定。 * 办案过程风险提示: 第一部分 接受委托的风险防范提示 16、律师在接受当事人或其家属的委托时,应当向委托人阐明律师正常办案的流程和辩护或代理职责,预先提示诉讼风险,不得作出与法律规定或者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相违背的解释、提示。 17、律师不得为建立委托关系而夸大其词、大包大揽对委托人进行误导,不得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接受委托后,也不得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 严格禁止律师为了承揽案件或者提高收费而向委托人作出“包胜诉、包放人、包无罪”的承诺;也严格禁止律师向委托人提出“捞人”的承诺或者答应委托人所提出的“捞人”的要求。   18、律师在辩护或代理案件之前及办理业务过程中,不得向委托人夸耀或者宣称自己与司法机关有关人员具有亲朋、同学、师生等关系;不得利用这种关系影响案件的办理。     * 19、律师接受委托时,应根据自己的专业水平和本所的整体业务能力能否胜任委托的工作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否则,不仅会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且还会影响自身的执业形象。   20、律师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时,委托事项应当明确具体,特别注意明确授权内容、委托期限及诉讼阶段,避免出现歧义。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是授予辩护权、代理权的凭证,其真实与否,直接关系到辩护权、代理权的有无和大小。 21、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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