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15审判监督程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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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一次不公的判断比 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犹烈。 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 ——培根 2014年11月24日 审判监督程序 认识 —生效法律文书(???)的救济程序 —保证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审判监督程序的含义 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与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的区别 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 —法院审判监督权 —检察院法律监督权 —当事人诉权 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 践行:主要内容与问题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与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的区别 二、基于法院审判监督权的再审 三、基于检察院法律监督权的再审 四、基于当事人诉权的再审 五、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 《2012民事诉讼法》 《审判监督程序解释》 第一节 审判监督程序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含义 生效的法律文书出现法定再审事由 —判决书 —裁定书 —调解书 人民法院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宋体字) 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二审程序比较(楷体字) 1、程序的性质:审判监督程序 二审终审制—基本审级制度 2、事后救济程序 将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由不确定到确定状态 3、启动的主体 提起主体特定:依法享有监督权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的诉权 —起诉权 —上诉权 4、启动的理由特殊 法律规定的特定事由 程序性条件 基于当事人的主观意志 5、权力行使的时间 当事人:法律文书生效后6个月内提出 人民法院审判监督权、检察院的抗诉: 没有时间限制 相应时间限制 6、再审法院的级别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 第一审程序:依法有管辖权的各级人民法院 第二审程序:第一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 7、适用的程序与作出裁判的效力 没有独立的审理程序 —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第一审裁判,可以上诉 —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第二审裁判,终审裁判 各自独立的审理程序 第二节 基于审判监督权的再审 一、人民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 1、提起再审的主体 审判监督权 ??? 审判监督权的指向 作出生效裁判的本法院 上级人民法院 下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各级人民法院 2、提起再审的客体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确有错误的 判决、裁定、调解书 当事人未申请再审、人民检察院未抗诉,人民法院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确有错误的情形。 二、人民法院提起和决定再审的程序 1、对本院自行提起再审的程序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 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讨论决定再审,进入再审程序。 中止原判决、裁定执行的裁定。 本法院院长签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2、最高人民法院与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上级人民法院 下级人民法院 发现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提审或指令再审的裁定中写明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情况紧急的,可以口头通知,但应在10日内发出裁定书。 三、难点比较 1、自行决定再审与指令再审 1.1提起再审程序的法院 自行决定再审?(自查自纠) 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是自己对自己的监督 指令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被监督的对象是下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或裁定。 1.2适用程序 自行决定再审: 人民法院的审级由生效裁判的审级决定。 指令再审: ---原判决或裁定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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