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解散清算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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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解散?清算制度 ?发表时间:?2011年?07月08?日 关键词?:公司解散?清算 ? 山?东-青岛 ? 潘峰 ? 50?64856?16 ?摘要 公?司自股东或?发起人合意?设立公司并?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公司法律人?格即建立起?来,此刻公?司的财产即?脱离出资人?或股东掌控?,公司随即?独立享有了?其民事主体?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公司以其自?有的股东出?资财产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和独立享?受独立法人?主体的各项?权利义务,?这种主体资?格非因法律?程序不得否?定或解除。? 公司自股?东或发起人?合意设立公?司并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公司法?律人格即建?立起来,此?刻公司的财?产即脱离出?资人或股东?掌控,公司?随即独立享?有了其民事?主体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公司以?其自有的股?东出资财产?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和独?立享受独立?法人主体的?各项权利义?务,这种主?体资格非因?法律程序不?得否定或解?除。与自然?人一样公司?作为民事权?利主体同样?具有一定的?生命周期,?或是因为股?东自治原因?,或因法定?原因,或因?公司存在司?法部门强制?性原因死亡?。当公司出?现上述情形?时公司应该?消亡,公司?法律制度下?称之为解散?,解散是公?司具备了死?亡的前提条?件,解散后?公司应该依?法履行清算?的义务,与?公司破产清?算不同,公?司解散后仍?有剩余财产?可供分配,?如同自然人?死亡后进行?遗产及相关?事务的清理?,这样公司?才最终可以?依法从社会?主体中彻底?消亡。 ?在我国公司?法2005?年修改之前?,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解?散清算规定?得相对完善?,但由于各?类公司的出?资人或股东?对公司合法?合规死亡不?够重视,忽?略公司清算?的重要意义?。同时由于?一定程度的?商事主体信?用能力不足?,恶意逃债?,名存实亡?的现象普遍?存在,导致?很多公司具?备解散条件?却不进入合?法清算程序?,有的企业?已经若干年?被吊销了营?业执照却视?而不见,公?司股东不仅?在公司解散?时卷走公司?财产,在公?司经营期间?就已经大肆?转移公司资?产 。正因?为此,公司?解散的条件?和合法清算?就显得尤为?重要,即可?保护公司小?股东或非实?际控制股东?的利益,又?可保护债权?人和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且为保?证经济秩序?中商事主体?一直遵循和?建立的合法?准入,依法?退市的法律?机制,以及?对整个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均是有重?要意义的。?笔者从实务?角度出发,?针对解散清?算中几个焦?点问题写些?浅见,以期?对实务工作?有所裨益。? 一、公?司解散成因? (一)?公司解散成?因和分类 ? 公司解散?是公司最终?消亡的前提?,是清算的?源头,又称?为公司清算?的前置程序?。公司解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解散包?括宣告破产?,破产也是?公司消亡的?形式。狭义?的解散则排?除宣告破产?这一解散事?由。两者主?要区别在于?公司是否有?可分配的剩?余财产,两?者在公司清?算期间有时?还会出现转?换,即当清?理财产时发?现无剩余,?则公司应该?启动破产清?算程序。破?产清算均是?强制性的,?无选择的,?是完全的司?法干预清算?,且破产的?前提需要引?入人民法院?裁决的形式?确定,无公?司私权利自?治的内容。?而解散和解?散清算则可?以由公司通?过自愿的程?序,由公司?自行进行处?理。因此,?在公司解散?制度中出现?诸多形成的?原因。我国?公司法律制?度中根据解?散事由分类?分为,自行?解散、法定?解散和强制?解散。强制?解散包括行?政解散和司?法解散。《?公司法》第?181条规?定了五种解?散原因,《?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对183?条可诉的情?形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1、 ?基于公司章?程规定和公?司最高决策?机构决议解?散 这种?解散方式称?为自行解散?,又称任意?解散,或公?司自愿解散?,这种方式?是依据公司?和股东或出?资人的意志?决定解散公?司。 第?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公司?章程规定解?散分为营业?期限届满的?解散和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的解散。?公司章程在?设立时可以?约定亏损达?一定数额或?比例、经营?条件发生哪?些重大变化?、持续几年?不能分红、?股东既不能?转让股权公?司又不能回?购股权形成?股东僵局和?发生不可抗?力等合法情?形构成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 第?二、 公司?最高权利机?构决议解散? 由于公?司这一商事?主体组建时?所追求股东?营利之目的?,也就是在?合法范围内?追求股东利?益的最大化?,那么股东?作为公司营?利的最终受?益者,公司?的持续发展?或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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