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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学-王玮 本章主要内容 8.1 所得税概述 8.2 个人所得税 8.3 公司所得税 8.4 资本利得税 8.5 社会保障税 8.1 所得税概述 8.1.1 所得税的特点 所得税的税源广泛、课征普遍 所得税的税收负担具有直接性和累进性 所得税符合税收中性原则的要求 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较复杂,征收阻力相对较大 8.1.2 “应税所得”的界定 周期说 只有从一个可以获得固定收入的永久性“来源”中取得的收入,才应被视为是应税所得。 纯资产增加说 所得是在一定时期内新增加的并可随意支配的经济资产的总额,但要从中扣除所有应支付的利息和资本损失。 净值加消费说 所得是在一定时期内纳税人个人消费能力净增加的货币价值,它等于在此期间的实际消费额加上财富净增加额。 交易说 所得与交易有关。“交易说”中的所得,指的是某一时期在交易基础上实现的全部收入,减去为取得这些收入而消耗的成本费用,再减去同期亏损之后的余额。 8.1.3 所得税的课税范围 应税所得是纯所得 为了不至于因为课税而影响经济再生产活动的顺利进行 应税所得是有合法来源的所得 应税所得是可以增加纳税能力的所得 应税所得一般是货币性所得 8.2 个人所得税 8.2.1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税收管辖权决定了个人所得税的课征范围,也框定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确定税收管辖权的基本原则:属地主义原则和属人主义原则。 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确认收入来源国有权对任何国家的居民或公民取得的来源于其境内的所得课税。 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确认居住国或国籍国有权对在其境内居住的所有居民或具有本国国籍的公民在境内外取得的所得课税。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居民身份的判断标准 住所标准根据一个自然人是否在一国境内拥有永久性住所或习惯性住所,来判定其是否属于本国居民。 居所标准:一个自然人如在一国境内有居所即为该国居民。 居住时间标准:以一个自然人在一国境内居住或停留时间的长短,作为判定其是否是该国居民的标准。 意愿标准:以一个自然人是否在一国有长期居住的主观意愿,作为判断其是否为该国居民的标准。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收入来源地的判断标准 劳务报酬所得:一般依据劳务活动的受雇地点或就业地点而定。 利息所得:一般依据是否由本国境内债务人支付而定。 股息所得:一般依据支付股息公司的设立地点而定。 财产租赁所得:一般依据财产的坐落地点而定。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一般依据版权、商誉、专有技术、专利等特许权的使用和费用支付地点而定。 不动产所得:一般依据不动产的坐落地点而定。若不动产坐落在本国境内,本国即为收入来源地。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居民纳税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要就其在国内外取得的全部收入向居住国政府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纳税人:仅负有有限纳税义务,只需就其在国内取得的所得向收入来源国政府缴纳个人所得税。 8.2.2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单位 个人制 以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作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单位,具体包括未婚者单独申报和已婚者分别申报两种形式。 家庭制 以家庭作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单位,将夫妻或其它家庭成员的收入加总,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具体包括户主申报和已婚者联合申报两种形式。 8.2.3 个人所得税的基本模式 分类所得税:将所得按来源划分为若干类别,对各种不同来源的所得,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来计征所得税。 综合所得税:将纳税人一定期间内的各种所得,不管其所得来源何处,一律加以合并课征所得税,其计税依据是纳税人的全部所得。 分类综合所得税:将综合所得税制与分类所得税制结合起来的个人所得税模式。 个人所得税不同模式的比较 综合所得税制注重所得的个人归集和整体税负,而分类所得税制更注重所得的经济源泉和差别税负。 综合所得税制调节收入再分配的能力较强,体现了公平性,而分类所得税制中个人整体税收负担被切割,又不便于累进,公平性较差。 综合所得税制对税收征管的要求比较高,其有效实行还应以国民经济中各种类型的所得高度均质以及较强的公民纳税意识等作为先决条件;分类所得税制税收征管方面的要求要低许多,也没有太多的前提条件。 在分类所得税下,容易发生避税,但在综合所得税下可以有效避免这一问题。 8.2.4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成本费用扣除 综合扣除方式:从总收入中一次性扣除一个综合扣除额,这种扣除方式简单明了,也容易计算。 分项扣除方式:对各项性质不同的所得分别规定扣除额进行扣除,这种扣除方式适应性强,能够考虑各种具体情况,体现纳税人的纳税能力,但计算比较复杂。 综合分项扣除相结合的方式:对某些所得项目采用综合扣除方式,对另一些所得项目采用分项扣除方式。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生计费用扣除 生计费用扣除额的确定应考虑:最低生活费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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