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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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全省农产品深加工产业项目发展,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县域经济快速发展,省政府决定设立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配套补助。为做好项目和补助资金的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境内新增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的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含基于农产品深加工产业而形成的相关产业链项目)。   第三条 新增固定资产是指直接用于农产品深加工项目的生产性固定资产,以及为农产品深加工配套的辅助性固定资产等设施,不含企业并购重组合作方原有固定资产和省内企业异地搬迁重建形成的固定资产。   第四条 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来源主要包括民间资本、金融资本、外国资本等,不包括由政府担保的国外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国债转贷款、财政专项拨款等政策性资金投资的项目。   第五条 补助资金是指省、市两级财政预算安排,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给予的投资补助。补助额为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由省、市财政各承担50%,其中,对大连市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省财政承担应补助额的25%。 第二章 补助原则和申报条件   第六条 农产品深加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补助遵循公开透明、择优扶持、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七条 申请补助资金的企业,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近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申报项目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管理程序。   第八条 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联合在政府公开网站公布支持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政策,市、县区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口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每年四季度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项目申报。申请补助资金的企业在每年11月15日前按行业隶属关系将补助资金申请材料报送至所在县区农口行业主管部门(上报数据应是截止10月底或之后的时点数据情况),并同时向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财政局报送申请材料各1份。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企业和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核准或备案批准文件、土地使用权证、项目环评意见书、消防备案审批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项目工程预算、财务决算、设备购买发票及入账凭证等固定资产投资有效凭证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章 审核程序和资金拨付   第九条 企业项目申报实行属地管理,各级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口行业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要及时受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农口行业主管部门做好企业项目申报审核及上报工作,并负责汇总上报农口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农口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项目的产业规划布局、项目审批、土地使用、环境评价、项目建设进展及竣工验收等方面的审核;财政部门负责对申报项目财务方面的审核。   第十条 县区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口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局根据职责分工,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由县区政府领导组织召开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形成联合汇审意见,并于11月22日前将联合汇审意见、企业申报材料以及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任的承诺书等对口上报至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口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局。   第十一条 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口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局根据职责分工,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由市政府领导组织召开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形成联合汇审意见,并于11月底前将联合汇审意见、企业申报材料以及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任的承诺书等对口上报至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直农口行业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 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直农口行业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由省政府主管领导组织召开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并于12月10日前形成联合汇审意见。   第十三条 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直农口行业主管部门、省财政厅按照《省财政厅聘用中介机构工作规程》(辽财采〔2006〕30号)及相关制度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并于12月15日前完成对经省联合汇审确认合格的项目的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审计后,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将初审合格项目在相关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内容包括企业项目名称、所在地、固定资产投资情况及拟安排补助资金等。   第十五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经报请省政府审定,由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省财政厅提出下达项目补助资金的申请,并抄送项目所在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财政局。项目所在市财政和省财政在12月25日之前同比例下达补助资金到项目所在县区财政局,并由县区财政部门拨付到所属企业。 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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