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第二章】会计法律制度.pptVIP

经济法基础【第二章】会计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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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计档案管理 ? 会计凭证 会计帐簿 财务会计报告 其他会计资料: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 【注意】:各单位的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 单位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属机构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内部移交: 1.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 2.因工作需要推迟移交的,应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但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3.单位之间移交:双方应当办理交接手续,编制移交清册。 4.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利用 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在进行查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 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单位的会计档案及其复制件需要携带、寄运或者传输至境外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保管期限 保管期限 具体档案资料 定期 5年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的固定资产卡片 10年 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报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月季半年报+表单) 30年 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总账;明细账;日记账; 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凭证,账簿+档案移交) 永久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销毁 (1)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 (2)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 Notice: 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1.单位分立 (1)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2)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各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3)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4)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承接业务单位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2.单位合并 (1)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者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 (2)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当由原各单位保管。 3.建设单位项目建设的会计档案的交接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需要移交给建设项目接受单位的,应当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及时移交,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4.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 (1)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2)交接要求 ①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和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②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有关负责人负责监督。 ③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④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元数据一并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档案接受单位应当对保存电子会计档案的载体及其技术环境进行检验,确保所接收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完整、可用和安全。 三、会计监督 会计监督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是对经济活动的本身进行检査监督,借以控制经济活动,使经济活动能够根据一定的方向、目标、计划,遵循一定的原则正常进行,会计监督可分为单位内部监督、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 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 ①要求企业全面系统地分析、梳理业务流程中所涉及的不相容职务,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②不相容职务主要包括: (A)授权批准与业务经办; (B)业务经办与会计记录; (C)会计记录与财产保管; (D)业务经办与稽核检查; (E)授权批准与监督检查。 第3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单位规模大小、经济业务和财政收支的简繁、经营管理的要求): 1.设置单独的会计机构; 2.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3.既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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