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主体制度的发展趋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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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主体制度的发展趋势 TheoryResearch 学★★理★★论 民事主体制度的发展趋势 刘慧兰 (山西大学商务学院,太原030031) 摘要:罗马法上有关人法的规定对后世二元民事主体制度的形成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从民事主体的发展可知,现代民 事主体结构具有动态性和开放性的特征,走的是一条逐步扩张的道路. 关键词:罗马法;人法;民事主体制度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0)18-0024—02 民事主体制度的发展大体经历了罗马法时期,近代再 到当代这样一个历程.罗马法中的主体制度是一种受限的 个人主体制度,在某种程度上它是等级,身份的象征,但它 毕竟对后世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近现代有关自然人和法人 制度的规定都可以在罗马法中找到它的雏形.罗马法以其 理性的思维和抽象的方法,确立了民事主体的一元结构. 罗马法在其法典中使用了”Persona”(“人”,”人格”,”面具”) 这一概念,但罗马法中没有权利能力的概念,也没有法人 的概念.不过,罗马法却承认一些社会团体的利益,虽然这 些团体在法律上没有以主体的形式加以确立,但却以”人 格体”的姿态出现,得到了法律的保护.所以说,罗马法对 后世影响最大的就是它的人格学说,即人与人格的相分离. 也就是说,民事主体制度在它的发展初期,只对自然 人有意义.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标志的近代 民法确立了自然人与法人并立的二元主体结构制度,但民 事主体制度的发展似乎并没有就此停止,它始终处于一种 动态的发展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伴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 需要,许多新型的民事主体开始崭露头脚,使得民事主体 结构呈现出动态性和开放性的特征. 一 ,第三民事主体对”二元结构”的挑战 所谓”第三民事主体”即是传统的自然人,法人两大民 事主体之外的其他民事主体,诸如合伙等非法人团体. 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首次承认法人的民事主体地位,但 并不承认非法人团体(合伙)的法律地位,将这些非法人团 体称为”无权利能力社团”,认为它们既没有独立于合伙 人的意思机关,代表机关,执行机关,也没有自己独立的财 产与独立的责任,不能作为一种独立的民事主体.而1804 年《法国民法典》虽然仅有自然人的规定,但经后来的修 正,不仅承认了法人的民事主体地位,甚至把合伙也视为 法人的一种.这种”过火”的规定,一方面,常被人用来引证 合伙为独立民事主体资格的范例,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 度上混淆了法律概念,法律规则在内容上的稳定性及在逻 辑上的自足性. 英美法国家并不赞同大陆法国家由法概念演绎出来 的二元结构,他们更注重法的实用性.因而,法律观念中充 满了创造精神.如在大陆法国家,讲企业形态的法定主义, 不符合法定形态的组织不能取得主体资格.而在英美法国 家,不讲企业形态的法定主义,法律以宽容的态度对待生 活中的创造.这正印证了庞德所说的法律不是逻辑,而是 活的生活的格言.尤其是在美国,合伙的各种形式已经达 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这在大陆法国家是无法想象的.但 是我们也应当看到,正如法人之所以成为不同于自然人的 民事主体一样,在理论上合伙也应当有自己合法的身份, 当理论上暂时尚不能给出一个圆满的解释之前,将合伙依 附于法人而成为民事主体的做法还是值得称道的.合伙的 事例说明了一种新生事物的产生并非是一帆风顺的,但这 一 现象也预示着民事主体的二元结构内部开始产生了分 化.这样,我们也就可以理解德国法院为何通过司法解释, 回避了民法典中不承认非法人团体民事地位的规定,而赋 予其民事主体资格的原因,同时,对学理上提出的”合伙为 第三民事主体”的观点也不会感到太意外. 笔者认为,以合伙为代表的第三类主体,虽然不能独 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但这与其主体地位无关,法律地位 与责任是毫不相关的事情.不过,合伙的地位在现代社会已 被各国承认,赋予合伙以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已成为当代 立法的趋势. 二,主体呈现新的特征 1从抽象的主体到具体的主体.抽象人格理论是西方 民事主体制度的重要理论基石,它有近代和现代之分.近 代意义的抽象人格就是从各种不平等的多样性的主 ①《德国民法典》第54条. 收稿日期:2010-04-10 作者简介:刘慧兰(1981一),女,山西太原人,法律学系教师,硕士,从事民商法研究. ZhengZhiYanJiU ☆政治研究☆ 体——具体人格中抽象出最一般的法律人格,即近代意义 上的权利能力.这种权利能力纯粹是一种理念,是机会平 等,资格平等的理念,而人与人的差别性和结果不平等性 都被这一抽象理念面纱所遮掩.受这种思想的影响,近现 代民法无一例外地将抽象人格赋予每一个有生命的人,法 人,其他组织终生享有,且非因死亡或终止而不可剥夺,让 渡或继承. 随着垄断,国家干预的市场经济的出现,现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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