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安全防火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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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安全防火制度 日期:2009-09-25 09:31:41 | 来源:建筑180 | 加入收藏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项目部应每月对工地进行检查考核(二次),对没有发生事故的给予50-100元安全奖。凡发生一起火警事故的罚款100-200元,发生严重火灾事故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 施工现场临时设施:   1、 厨房、锅炉房、变电间与临时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15米。   2、 存放易燃物品的仓库存应单独建筑,并与建筑工程用火作业区保持不小于30米的距离。   3、 临时设施区域内,应按规定设有消防通道,宽度不得小于3.5米,并保持畅道。   4、 高压线下,禁止搭建临时设施或堆放易燃材料。   5、 临时设施区域的周围,应有围笆,高度不得低于2.5米。   二、消防设施:   1、 临时设施区域内,应按规定设置消防器材,一般为每100平方米,临时设施放置两只十公升灭火机。   2、 临时木工棚油漆间、木材仓库存应配足消防器材,一般每30平方米放置两只十公升灭火机。   3、 消防器材应有专人负责维修保养。   4、 木工间、油漆间、木材库存等应设置防火制度和防火标志,挂在明显适当的位置。   三、管理和奖罚:   1、 工地应安排防火负责人。   2、 工程项目部经理负责安全防火工作。   3、 应有人值班巡逻,监督管理消防设施,负责维修、保养。   4、 项目部应每月对工地进行检查考核(二次),对没有发生事故的给予50-100元安全奖。凡发生一起火警事故的罚款100-200元,发生严重火灾事故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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