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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口岸食物中毒应急处理预案
2006-10-18 16:01:00
出入境口岸食物中毒应急处理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处理口岸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指导食物中毒事故应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在出入境口岸或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发生食物中毒事故(以下简称口岸食物中毒)时的应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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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及其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局)和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组成口岸食物中毒应急处理系统。
(一)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出入境口岸食物中毒事故应急处理的管理和协调;组织调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收集、整理、发布口岸食物中毒预警信息。
(二)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成立口岸食物中毒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内口岸食物中毒应急处理实施管理工作,落实食物中毒预案;组织本辖区技术力量,开展现场应急处理工作;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应急处理工作情况;协调口岸相关部门协助开展应急处理。
(三)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组建口岸食物中毒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组织现场处置工作,并随时上报直属检验检疫局应急处理工作情况;组织口岸食物中毒应急处理演练,提高应对口岸食物中毒应急处理能力;加强与当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联系与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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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口岸食物中毒事故的分级和报告
第四条 事故分级。
根据口岸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及造成影响程度,划分为重大口岸食物中毒、严重口岸食物中毒、一般口岸食物中毒三级。
(一)重大口岸食物中毒为中毒人数在10人以上(含10人)、有外籍人员中毒或有人员中毒死亡的。
(二)严重口岸食物中毒为中毒人数5-9人。
(三)一般口岸食物中毒为中毒人数小于5人。
第五条 报告制度。
口岸检验检疫人员查出或接到口岸食物中毒事故报告时,按中毒事故分级管理原则及时上报:
(一)对重大食物中毒,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必须在1小时内报告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接到报告后必须在1小时内报告国家质检总局。
(二)对严重及一般食物中毒,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必须在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报告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于2小时之内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六条 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包括:发生单位及地址;发病时间、中毒人数、死亡人数;可疑中毒食品及进食时间、进食人数;发生的原因、病人中毒表现、就诊或所处地点、救治措施及病人情况、需要解决的问题等。
第七条 报告责任。
出入境口岸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生或发现食物中毒事故的,应当及时、如实地向所在口岸的检验检疫机构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否则,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警告或者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验检疫机构未依照本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口岸食物中毒事故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对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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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应急处理
第八条 应急前准备。
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配备食物中毒应急处理箱,常备有关食物中毒现场调查处理用品及卫生监督文书等物品,定期检查,及时更换过期药品和补充相关物品。
(一)现场调查处理用品。
1.采样工具:一次性注射器、肛拭子、消毒纱布、消毒棉签、剪刀、勺子、镊子、吸管、酒精灯、75%酒精、记号笔等;
2.采样容器:灭菌塑料袋、广口瓶、灭菌试管、灭菌粪便盒等;
3.防护用品:白大衣或隔离衣、帽、口罩、手套等;
4.快速检测设备:PH试纸1包、有机磷农药试纸等;
5.其它用品:温度计、计算器等。
(二)卫生监督文书:《口岸食物中毒事故报告登记表》(见附件1)、《口岸食物中毒事故个案调查登记表》(见附件2)、《口岸食物中毒事故调查报告表》(见附件3)、《现场卫生监督笔录》、询问笔录、《采(送)样单》、《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送达回执》、封条等。
(三)取证工具:录音机、照相机、摄像机等。
(四)根据口岸食物中毒特点有针对性地计划与储备有关消毒药品、试剂、器材。
第九条 应急处理程序。
(一)及时报告。
(二)紧急救治病人。
根据具体情况,对病人分别采取下列措施:
1.停止食用可疑中毒食品;
2.根据情况采集病人吐泻物、血液、尿液样品,以备送检;
3.立即将病人转送医疗机构,并做好病人的交接和追踪。
(三)控制可疑中毒食品:
1.保护现场,封存中毒食品或可疑中毒食品;
2.采集剩余的可疑中毒食品,以备送检;
3.追回已售出的中毒食品或可疑中毒食品;
4.一旦查明原因,对中毒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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