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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件:商务法律基础上课自用绪论.ppt
THANK YOU SUCCESS * * 可编辑 但上述依照年龄划分民事行为能力必须建立在一个前提,即该公民精神健康、心智健全,智力水平正常。 13岁的明明是贵阳市某中学的初一学生,上个月,同学杏子过13岁生日,她邀请明明参加自己的生日聚会,明明手头一时没有多少钱,就悄悄把母亲的一条项链拿去送给了杏子。明明说,看到妈妈基本上没戴过那条项链,他看到师大天桥上有许多卖这种“时装项链”的,才二三十块钱一条,就以为项链很便宜。一个月后,明明妈妈发现项链不见了,经询问才知道是儿子拿去送礼了。这条项链是白金的,价值3800多元,妈妈当即责令明明把项链要回来。明明没想到这个礼送得太重了,只好硬着头皮去要,可没有要回来。明明父母只好亲自去找杏子的父母,可杏子父母认为明明已经13岁了,已经懂事,他的行为他自己应该负责,送出去的礼物怎么能往回要呢? 明明父母让明明要回礼物是合乎法律规定的。我国民法通则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明明只有13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擅自做主将价值比较高的物品送人,显然与他的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况且他也未征得父母的同意。可见,他的这一行为应视为无效行为。民法通则还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行为后,当事人因为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小凤是胶州某寄宿制中学初中生,2012年 9月 20日中午 ,小凤正在宿舍休息,老师检查午休时,发现该宿舍有同学在说话,遂令违反纪律的同学到宿舍外面接受批评教育。然而,在小凤下床时,失去平衡撞在窗台上。后来因为疼痛留在宿舍休息,下午未去上课,并请同学代为请假。当天下午 4时许,班主任到宿舍了解情况后,打电话将相关情况告诉了小凤父母。家长赶至学校后,将小凤送至医院接受治疗。 法院审理认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根据小凤父母提供的宿舍及床铺照片显示,现场床铺为陈旧的木制双层床,上铺和下铺之间没有上下用的梯子,仅在床柱上安装了一块木制楔形物。据此,法院认为,涉事学校提供的床铺存在安全隐患,且在管理上存在过错,应该承担责任。此外,事发时小凤年满12周岁,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具备一定的认知能力,能够回避风险,保护自己,其下床时因大意而失去平衡、对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因此可减轻学校的责任。 经综合考虑,法院认为学校承担80%的责任为宜,最终法院判决由校方赔偿11.8万元。 莱西的王先生育有一子。因为忙于生计,在儿子童童3岁的时候,王先生便将其送到赵某开办的私人幼儿园。双方约定 ,早晨由王先生将孩子送至幼儿园,傍晚由赵某开车将童童送至其所在村村委办公室门前交给王先生或其家人。 2013年 6月 23日下午,赵某按照约定将童童送至北埠后村村委办公室门前。按照赵某的说法,他当时远远地看到一个老太太走了过来 ,误以为这位老太太就是童童的奶奶,所以,就开车离开了。赵某离开后,童童走至200米远处的一个水塘,最终溺亡。事发后,王先生多次联系赵某协商赔偿,均遭到拒绝。为此,2013年 8月,王先生一纸诉状将赵某告上法庭,要求赵某承担80% 的责任,并索赔23.9万元。 莱西法院审理认为,因为年仅3岁的童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赵某应该按照约定 ,在放学后将其交给王先生或其家人后方可离开。但是,事发当天,赵某在未等到童童家人来接的情况下离开,对童童的溺亡承担主要责任。此外,王先生在约定时间内未及时接童童放学回家 ,对事故的发生应该承担次要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赵某承担80% 的责任,赔偿23.8万元。 (2)、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二)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1、物 物理意义上的物要成为法律关系客体,须具备以下条件: (1)应得到法律之认可。 (2)应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 (3)能够给人们带来某种利益,具有经济价值。 以下几种物不得进入国内商品流通领域,成为私人法律关系的客体: (1)人类公共之物或国家专有之物,如海洋、山川、水流、空气 (2)文物 (3)军事设施、武器(枪支、弹药等) (4)危害人类之物(如毒品、假药等) 叫卖月球土地案 丹尼斯·霍普是美国月亮大使馆的总裁,他发现联合国1967年制定的《外层空间条约》有漏洞,即在这份外太空条约中,所有联合国成员都签署并同意外太空天体的主权不为任何一个国家所有,但该条约却没规定私人不可以拥有外太空星体。于是丹尼斯·霍普向当地法院、美国、前苏联和联合国递交了一份所有权声明,宣布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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