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释 义.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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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释 义 2018-01-12 来源:教育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更好服务产业转型升级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制定目的和依据的规定。   (一)制定目的。2007年,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该文件对规范管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职业教育内外部发展环境的快速变化,实习工作遇到了新的问题与挑战,亟需加强系统治理、综合治理,进一步完善顶层设计。一是进一步规范实习管理。近年来,实习管理失之以宽、失之以松的现象时有发生,亟需在实习组织、过程管理、实习考核、实习安全等方面加以规范。二是进一步强化实习的教学功能。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教育教学的基本环节和核心部分,强化实习的教学功能,是培养和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的内在要求。三是进一步明确各方权责。实习工作涉及到学生、学校、实习单位等多个责任主体,以部门规章的形式明晰各方的责权利,为维护实习相关各方权益提供依据。   (二)制定依据。《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属于部门规章,制订的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指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学生(以下简称职业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职业学校安排或者经职业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形式。   认识实习是指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跟岗实习是指不具有独立操作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实习岗位要求的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的相应岗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部分参与实际辅助工作的活动。   顶岗实习是指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到相应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概念的界定。   (一)明确了适用范围。《规定》适用对象是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的学生,根据《规定》第三十八条,非全日制职业教育、高中后中等职业教育等教育类型学生的实习管理可参照执行。   (二)明确了实习的定义、形式。《规定》对实习作为“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同时,对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三种主要形式,从目标、内涵、途径等方面进行了阐释。   第三条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实现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增强学生综合能力的基本环节,是教育教学的核心部分,应当科学组织、依法实施,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应当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强化校企协同育人,将职业精神养成教育贯穿学生实习全过程,促进职业技能与职业精神高度融合,服务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和就业创业能力。   【释义】本条是关于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的功能定位和实施原则的规定。   (一)功能定位。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教育教学的基本环节和核心部分,与课堂教学等其他环节和部分有机衔接、相互促进,具有同等重要地位。职业学校不可随意组织实习,不可随意取消或不安排实习。实习计划必须严格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进行系统设计、统筹安排、整体推进。   (二)实施原则。一是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精心设计方案,合理安排岗位,严格过程管理,科学考核评价。二是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强化校企协同育人,促进知识、技能与职业精神的有机融合,服务学生全面发展。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切实承担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鼓励企(事)业等单位接收职业学校学生实习。   【释义】本条是关于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在学生实习方面应履行职责的规定。   《职业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切实履行职责,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应的制度和政策措施,鼓励企(事)业单位接收职业学校学生实习。 第二章 实习组织   第五条 教育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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