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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提振企业信心,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2016 年6 月,东莞市印发了《东莞市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 全面提升外经贸水平的实施方案》(东府办〔2016 〕63 号)。 该《方案》包含 45 条措施,包括科技创新、资本运营、质 量建设、生产性服务业、贸易促进等五大方面,汇集了大量 财政资金扶持或引导奖励条款。根据市方案,2016 年 8 月, 我镇出台了《虎门镇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全面提升外 经贸水平的实施方案》(虎府办〔2016 〕55 号),制定了扶持 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 为强化政策落地,结合新形势的需要,经市政府反复研 究,今年6 月,制定并出台了“关于稳增长调结构、促进加工 贸易转型升级、促进企业开拓境内外市场、促进外商投资与 对外投资、促进融资租赁发展以及促进会展业发展”等6 大专 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相应的资金申报指南。结合我镇实际, 镇商务局在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及社区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 《虎门镇加工贸易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起草依据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起草依据包括:《东莞市促进融 资租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府办〔2017 〕81 号)、《东 莞市促进企业开拓境内外市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府办 〔2017 〕82 号)、《东莞市促进外商投资与对外投资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东府办〔2017 〕83 号)、《东莞市促进会展业发 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府办〔2017 〕84 号)、《东莞市稳 增长调结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府办〔2017 〕85 号)、《东 莞市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府办 〔2017 〕86 号);《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东商 务〔2017 〕177 号)等。 三、《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起草情况 2017 年1 月,镇商务局开始组织人员起草《虎门镇加工 贸易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虎门镇加工贸易专项资金 申报指南》。 2017 年2 月,《虎门镇加工贸易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及《虎门镇加工贸易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征求意见稿)已 经形成,并向有关单位征求意见。 2017 年9 月,《虎门镇加工贸易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及《虎门镇加工贸易专项资金申报指南》(送审稿)报镇分 管领导审定后,呈镇主要领导签发,并请党政人大办以镇政 府名义发文,印发给有关单位执行。 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内容说明 (一)目标任务。为进一步规范加工贸易创新发展专项 资金管理,强化政策落地,加快推动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全 面提升外经贸水平。 (二)经费来源。来源于镇财政安排的虎门镇创新驱动 工程专项资金。 (三)资助对象。已获得市政府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 系列政策立项资助、补贴或扶持资金,且在我镇办理工商税 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我镇税务部门纳税的企业(包 括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 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外贸企业)。 (四)扶持标准。以《虎门镇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 展全面提升外经贸水平的实施方案》(虎府办〔2016 〕55 号, 下称“镇实施方案”)为准,其中符合第“1、2 、3 、6、7、13” 等条款条件的,统一向《虎门镇创新驱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等其他扶持政策申请资金扶持,不包含在本办法中。 (五)资金申领。镇商务局每年公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申报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向镇商务局提出申请资助;镇商务局 在初审项目申报材料后,再组织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 企业提出的资助申请,经审核后的资助项目,通过公共媒体 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上报虎门镇政府审批并在审 批通过后由镇政府下达资金拨付通知。 (六)监督管理。镇商务局组织各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 资金使用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镇财政分局负责对 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财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有效时间。自发文之日起至2018 年12 月31 日。 五、《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征求与采纳意见情况 《虎门镇加工贸易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虎门镇 加工贸易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征求意见稿)已征求各有关 单位意见,除镇财政局、镇经信局、镇安监局外,其余单位 及社区均无修改意见。上述三个单位意见已采纳,详情另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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