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超联赛商务管理规定 -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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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PAGE 11 页 共 NUMPAGES 22 页 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商务管理规定 (2018年2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以下简称“中超联赛”)商务工作,开发中超联赛市场潜力,促进中超联赛品牌发展,维护中超联赛合法权益,中超联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超公司)制定《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商务管理规定》。 第二条 中超联赛商务管理体系由中国足球协会中超联赛各赛区委员会、中超公司及中超联赛各参赛俱乐部(中超公司各股东单位)共同组成。 中国足球协会是中超联赛全部商务资源的拥有者以及中超公司的最大股东单位。 中超公司是依据中国足球协会授权对中超联赛整体商务资源进行独家经营、管理的机构。 中超联赛各赛区组委会(包括中超联赛各参赛俱乐部)负责各自赛区的商务执行工作,必须无条件支持和协助中超公司落实各项商务工作。 第三条 中超联赛各赛区商务监督是由中超公司委派,具体负责中超联赛各赛区商务监督和协调工作的人员。 商务监督具有对中超联赛非比赛日和比赛现场商务工作落实情况做如实报告和记录的职责,并拥有对中超联赛比赛现场商务落实情况做现场协调和监督的权力和责任。商务监督员的报告和记录,将做为认定比赛现场商务落实情况以及对违规情况进行事后处理的重要依据。 中超联赛各赛区组委会(包括中超联赛各参赛俱乐部)相关单位和个人同意无条件支持和协助商务监督开展落实相关工作。 中超联赛指派的当场比赛监督有责任对中超联赛赛区的商务工作进行监督和给予支持。 第四条 中超联赛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中超联赛的名称(中超联赛和冠名企业简称组成的当年度中超联赛正式名称、简称及其对应英文)、标志、合成标志、品牌、主题曲、吉祥物、奖项、奖杯、赛程、数据、统计等,未经中超公司书面许可,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上述内容加以改变或用于商业、非商业开发或行为。 中超联赛各赛区组委会、各中超俱乐部在与中超联赛相关的场合中(包括但不限于电视转播、网络转播、电台广播、网络报道、平面媒体报道、现场广播、现场大屏幕字幕、各类宣传推广活动、制作物、各类公开或非公开发行的出版物等),应正确使用中超联赛名称及中超公司许可使用的各类知识产权。 第五条 中超联赛的冠名由中超公司统一开发,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中超联赛比赛进行冠名,包括但不限于单场比赛或多场比赛。 中超联赛的奖项由赛事主办方统一设定,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中超联赛单场或多场比赛进行颁奖或冠名各类奖项。 赛事主办方根据各赛区组委会的实际工作情况和各中超俱乐部的比赛成绩统一制作并颁发相应的奖杯和奖牌。 第二章 中超联赛赞助商独家权益的保护 第六条 中超联赛的赞助商、合作伙伴依据合同条款或享有其赞助产品或服务类别的独家保护和排他性的商务权益,具体规定按照中超公司在每赛季正式开始前发布的《中超联赛商务开发产品类别保护通知》执行。 中超联赛赞助商、合作伙伴是指中超公司统一招商,对联赛实施整体赞助的赞助商企业。包括冠名商、官方合作伙伴、官方供应商、官方媒体合作伙伴、中超联赛合作企业及其他赞助商或合作伙伴。 各赛区组委会、各中超俱乐部(包括球员、教练组成员及工作人员)有责任维护中超联赛赞助商、合作伙伴的权益,不得在中超联赛比赛日以任何形式参与宣传和展示中超联赛赞助商、合作伙伴(根据《中超联赛商务开发产品类别保护通知》拥有独家保护权益的企业)的竞争企业或品牌,也不得允许相关竞争企业或品牌在比赛日全天于比赛场内外进行任何形式的营销活动,更不得允许俱乐部教练员、运动员、中高层的工作人员或球队集体在任何场合参加未满足《中超联赛商务开发产品类别保护通知》中的排他品牌合作金额条件的企业相关推广活动或拍摄平面、视频、广播广告。教练员、运动员的个人代言不受此项要求,但需提前将证明材料或代言协议发至中超公司审核备案。 第七条 在中超公司与赞助商、合作伙伴签署合作协议日期之前,如某中超俱乐部已与该类产品或服务类别的企业签订了合作协议,此合作将不受中超联赛关于此类行业、产品或服务类别排他性限制,直至协议执行完毕。相关俱乐部需将此协议扫描的电子版文件传至中超公司备份。 第八条 由中甲联赛升至中超联赛的俱乐部,在中甲联赛期间签订的合作协议如与中超联赛赞助商、合作伙伴的独家保护相冲突时,必须按照《中超联赛商务开发产品类别保护通知》执行,除非得到相关中超联赛赞助商、合作伙伴的书面允许。 第三章 中超联赛广告权益的实施 第九条 中超联赛的广告种类及形式包括:联赛冠名、球队冠名、比赛服广告(包括袖标)、赛场LED广告设备、赛场冠名条幅、赛场其他条幅、VIP区域展板、入场仪式球托、球票正面广告、球票背面广告、球网后固定A字板广告、3D地毯广告、角旗区及替补席区域模型摆放、球网两侧小型立牌广告、球场中圈广告、替补席内外广告、球员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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