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安居工程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表》..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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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M.15表(保障性安居工程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表)注 注:如采用非公开方式注册发行,可根据非公开方式要求,结合表格内容予以披露。 序号 信息披露要点 页码 备注 M.15-1 第二章风险提示及说明 在M-2-2中披露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特有风险(如土地政策变化的风险、房地产政策变化的风险、房地产市场去库存的风险、项目完工风险、群体性事件突发的风险等)。 M.15-2 第四章募集资金运用     在M-4-1中披露以下信息: 1.按照本次注册额度口径匡算募集资金用途及发行计划。 2.(1)募投项目基本信息,包括立项名称、总投资额、建筑面积、建设计划及现状等。(2)资本金到位情况。(3)立项、环评、“四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文件齐备。(4)“四证”不齐或者资本金尚未到位的,应披露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说明文件,其中需明确办理进度及预计办结时间。 3.(1)出具建设主体和募投项目资质认定文件的机构名称注:保障性安居工程募投项目和建设主体由三方机制的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分行或中心支行、省级地方政府金融办)或省级住建部门出具文件(或有等同效力的证明文件)进行认定。。(2)募投项目为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应说明该项目已纳入XX年XX省级人民政府与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签订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责任书(或任务分解计划)范围内。(3)募投项目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应说明该项目已纳入XX(地区)棚户区改造规划和XX年改造计划。项目拆迁行为合法有效、安置补偿政策完善到位,符合国家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要求。(4)发行人作为非国有主体且负责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当地政府 注:保障性安居工程募投项目和建设主体由三方机制的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分行或中心支行、省级地方政府金融办)或省级住建部门出具文件(或有等同效力的证明文件)进行认定。 4.披露偿债保障措施。     在M-4-1中披露募集资金账户监管安排。发行人应指定资金监管行,设定资金监管账户,并签订资金监管协议。资金监管行应通过资金监管账户对募集资金的流向和使用进行有效监控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用于募集说明书披露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 在M-4-1中披露以下信息: 1.发行人为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指定的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融资平台公司,其募集资金如通过“委托贷款”转给合并报表范围外、同一区域内承担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的企业使用的,需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的具体路径,确保专款专用注3 注3:省、直辖市、自治区按照《关于认真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1〕193号)要求,可指定一家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融资平台公司,采用“统筹”模式注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通过委托贷款转给合并报表范围外、同一区域内承担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的企业使用,确保专款专用。 2.募集资金用于货币安置、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助资金等用途的,需披露该用途是否符合国发〔2015〕37号、国办发〔2015〕40号、财综〔2016〕1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并符合当地安置政策。 3.募集资金用于货币安置、政府购买服务的,需披露监管协议相关操作条款、当地政府相关安置保障措施、政府购买服务协议要点、纳入政府预算情况。 在M-4-2中承诺募集资金用途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募集资金不用于拿地、炒地等不符合政策规定的用途;募集资金需用于募集说明书披露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如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且募集资金仍用于符合要求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类项目。 M.15-3 第五章企业基本情况     在M-5-8中披露政府对发行人承担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支持机制、近三年又一期支持情况、未来支持安排。     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未来回款主要依赖于政府回购的,在M-5-8中披露: 1.业务模式、业务资质及授权情况、建设收入的分配结构、盈利模式、相关协议或政府文件、会计处理方式及会计处理依据。 2.以列表形式披露近三年又一期主要已完工项目名称、建设期间、回购期间、总投资额、已投资额、是否签订合同或协议注4 注4:合同或协议应明确约定拟回购的项目名称、回购金额、回购期限等条款。 3.以列表形式披露主要在建项目名称、建设期间、回购期间、总投资额、已投资额、自有资金比例、资本金到位情况、是否签订合同或协议、合法合规性情况、未来三年投资计划。 4.未来拟投资项目名称、投资金额、投资计划及投资进度安排。 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未来回款主要依赖于市场销售的,在M-5-8中披露: 1.经营模式(包括自主开发/合作开发等)、经营状况(包括近年开发完成投资、开工面积、竣工面积、销售面积、销售收入、区域占比情况、证照办理情况等);涉及不同经营模式的,披露业务定位、出资比例、收益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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