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企业自查工作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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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企业自查工作指引 为更好地指导承储企业做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企业自查阶段工作,保证大清查取得实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的通知》(国办发〔2018〕61号)要求,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自查工作要求 1.企业自查是落实大清查主体责任的关键环节。纳入清查范围的粮食承储企业,要严格依规检查、科学检查、彻底检查,不留死角和盲区,保证自查结果真实可靠。 2.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履行签字确认手续,企业检查人员要在相应的工作底稿上签字,企业法定代表人在汇总表上签字。 3.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自查的第一责任人,租赁库点的自查结果由承储企业负责。中储粮直属企业对其管理的本库、分库及其租赁库点的自查结果负全责,相关中储粮分公司负连带责任;其他中央企业和地方粮食企业对本企业及其租赁库点自查结果负全责,上级主管单位负连带责任。 二、自查准备 1.成立机构,明确责任。被纳入检查范围的各类企业,要成立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粮食库存自查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详细具体的企业自查工作方案,明确自查各环节职责分工,建立责任机制。 2.对参加自查工作的人员进行动员培训,确保其熟练掌握大清查政策及方法。 3.整理货位,平整粮面。要及时固定货位形态,做到粮面平整,逐货位编制标明尺寸的形态示意图,对于不规则的货位形态,要整理出相应的几何形态便于准确测量。 4.编制检查当日货位分布平面图及明细表。包括每个货位编号及粮食品种、性质、保管账数量、质量等级、入库时间等详细信息。 5.及时处理账务。对已完结的业务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已销售出库的粮食要及时核减当月统计账,未回笼的销售货款计入相应结算账户,做到会计账与统计账一致。 6.整理粮油仓储单位备案资料和项目建设竣工验收报告中的仓库尺寸图表及装粮限位核定数据。 7.准备好库存清查必需的安全保护装备,皮尺、激光尺、标准大容器、磅秤等丈量测算工具器具。 三、自查实施 承储企业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根据大清查各项要求认真进行自查。 1.实物自查。自查企业要依据《粮食库存实物检查方法》规定的检查方法和程序,对全部粮食货位进行逐一自查,查清每个货位粮食的性质、品质和数量。实物自查要根据大清查的具体工作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和粮食储存形式选择合理的检查方法。根据实物自查结果,逐货位核对分仓保管账,检查粮食性质、品种与账目的一致性。如发现账实不符,要认真查明原因,并主动向属地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报告。要认真填写实物自查工作底稿,并由具体检查人员及保管业务责任人签字确认,留存备查。 2.账务自查。依据《粮食库存账务检查方法》规定的检查方法和程序,重点核对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贷款余额台账反映的粮食库存数量、性质、品种情况是否一致。统计账自查重点排查粮食库存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账务处理的准确性;会计账自查重点通过库存成本、购销资金流向、补贴收入、银行贷款等方面记载,验证统计账、保管账的准确性和粮食实物的真实性;通过核对统计账与会计账、会计账与实物自查结果,核对检查时点统计库存和实际库存一致性;对上年度中央储备粮轮换计划的执行情况和会计处理情况开展自查;通过整理合同、费用资金凭证、运输单据等资料,佐证委托、受托储粮、异地储粮和在途粮食业务的真实性;对政策性粮食库贷挂钩的合理性进行梳理分析。 3.质量检查。自查和普查阶段的扦样检验融合进行,由省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统一组织扦样检验工作,企业派人协助扦样即可,无需单独组织扦样检验。 4.自查结果汇总。企业自查结束后,要及时进行数据汇总和资料整理,通过粮食库存大清查应用软件填报、审核、上报相关检查结果数据。依据工作底稿形成相应的汇总表。 四、巩固自查成果,做好迎接普查、抽查准备 自查阶段各环节工作底稿和原始凭证记录要完整保存并妥善保管、留底备查。主要做好以下迎检准备工作: 1.及时更新至迎检日的货位分布平面图。按照规范图纸要求,准确标注库区内主要建筑物的位置,以及仓房货位的位置和编号,每个货位图上必须注明储存的品种、性质和数量。 2.准备好与平面图相对应的货位明细表。货位分布平面图和货位明细表要与检查当日粮食实物库存情况一致,并由企业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3.粮食质量管理档案资料。包括日常储存期间粮情检测记录、粮食出入库质量检验记录和质量档案管理资料等。 4.各类性质粮食库存的保管总账、分仓保管账(保管专卡),分仓统计台账、分类统计报表、会计台账、银行资金台账,分仓质量档案等。 5.粮食出入库业务及权属关系的各类辅助账表、出入库检斤原始凭证、代储(或租仓储粮)、购销合同(协议)、出入库通知单(令)、计划文件、政策性粮食入库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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