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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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新增(1)新第9条:突出矿长的关键作用,强调“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 (2)新第13条:强调“必须掌握井下人员数量、位置等实时信息“。 (3)新第13条:要求下井人员穿带有反光标识的工作服。 (4)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和应急救援提出相关要求。 (5)新第21条:要求闭坑前,煤矿企业必须编制闭坑报告。 2、地质保障(新增一编) 共13条,从管理机构、人员配置、健全制度以及煤矿设计、施工、移交生产、生产过程直至闭坑提出了较完整的地质保障体系要求。 3、矿井建设 这次修改从原开采部分将有关内容抽出来并独立完善为一章。 删除:原39条,对反向凿安立井或竖煤仓的用木垛盘支护和吊罐法施工的方法予以淘汰。 新增:(1)对“煤矿建设、设计等单位“提出资质能力要求,不得超资质承揽项目。 (2)突出矿井必须先抽后建。(在执行说明中还要详细规定) (3)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都明确责任要求。建设单位要负综合、系统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4)对矿井建设期间的安全出口提出明确要求:“井筒到底后,应先短路贯通,形成至少2个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 主要修改: (1)对冻结法施工,穿过冲积层、注浆、提升等,提出细化要求。 (2)对采用向井下输送混凝土时,提出“强度大于C40,深度大于400m时,严禁采用溜灰管输送“。(主要是接受2014年”5.14“中煤榆林能化公司大海则煤矿溜灰管坠管事故,一次死亡13人) 3、矿井建设 (3)对井塔、井架、井下安装以及建井期间的通风、排水、供电、提升、辅助运输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4)明确规定:新85条 建井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 (一)突出矿井在揭露突出煤层前。 (二)任一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 4、开采 删除:(1)原63条:长壁工作面分上下面同时回采。 (2)原76、77条:采掘面移动设备及电缆(没有实质意义)。 新增:(1)对采深提出要求:新建大中型矿井不超过1000m,改扩建大中型矿井不超过1200m。新建、改建小型矿井不超过600m。矿井同时生产水平不得超过两个。 (2)新建、改扩建矿井的回风井严禁兼做提升和行人通道,紧急时可作为安全出口。(三个井口) (3)对采用高分子材料进行加固、充填等,对材料使用的安全性和环保性提出进行评估的要求。(新94条) 4、开采 (4)对连续采煤机机械化开采做出了相关的规定。(新116条) 主要修改: (1)修改了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采放比1:3的硬性规定,表述为“缓倾斜、倾斜煤层的采放比大于1:3,且未经行业专家论证的“。 (2)对“三下“开采,增加了主要井巷煤柱(新122条)。 (3)补充完善下山开采要求:采区未形成通风、排水等生产系统以前,严禁布置回采巷道。(严禁剃头开采) (4)采煤工作面严禁使用木支柱支护(极薄煤层除外)和金属摩擦支护支柱。 (5)对水力采煤细化了要求。 (6)严禁单体支柱放顶煤开采。 (7)喷雾降尘工作压力修改为:内喷雾不小于2MPa,外喷雾不小于4MPa。(原3 MPa,1.5 MPa) 5、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删除: (1)原125条:“矿井通风系中,如果某一部分风路的风阻过大,主要通风机不能供给其足够风量时,可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 (2)原134条:“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该区应按高瓦斯矿井管理“。 (3)原137条:专用排瓦斯巷。(在阳泉召开专题研讨会) 新增: (1)对使用无轨胶轮矿井风量提出要求:除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同时运行的最多车辆数增加巷道配风量,配风量应不小于4m3/min·KW。(表明规程允许井下使用无轨胶轮车) (2)第147条:新建和改扩建的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煤层容易自燃矿井及又热害的矿井应采用分区通风或对角式通风。初期采用中央并列式通风的只能布置一个采区生产。 (3)“实现主要通风机集中监控、图像监视的主要通风机房,可不设专职司机,但必须实行巡检制度“。 (4)瓦斯超限时,班组长、瓦检工、矿调度员有权立即停电撤人。 5、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主要修改: (1)瓦斯等级恢复:低、高、突出。又增加了两个前提条件。 ①相对瓦斯涌出量10m3/吨; ②绝对瓦斯涌出量40m3/min; ③任一掘进面瓦斯涌出量3m3/min; ④任一采煤面瓦斯涌出量5m3/min。 (2)原规程155条:“定期撒布岩粉“修改为:”或定期撒布岩粉“。 (3)瓦斯由“抽放“改为”抽采“。 (4)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 6、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删除: (1)原184条:有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爆破落煤。(理由:不采突出面,不掘突出头) (2)原210条: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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