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 讲座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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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 第一部分 劳动合同法主要特点 一、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过程 第一阶段:劳动保障部起草(2004年初至2005年1月) 第二阶段:国务院法制办修改完善 (2005年1月至10月) ——2005年10月28日国务院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 ——2005年11月26日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议案。 第三阶段: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05年12月至2007年6月29日) ——四次审议 ——2006年3月20日至4月20日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191849条意见。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以145票赞成,1票未按表决器通过。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的关系。不是子法与母法的关系,(1)是其他法律,法律位阶相同;(2)科学的劳动法律层次应当是:《劳动法》具有社会基准法的性质,是宏观调整层次,规定最高工时、最低工资、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效力最高;集体合同法是中观调整层次,效力高于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微观调整层次,解决个别劳动合同的问题。(3)关于劳动合同问题,两部法律都 有规定。根据《立法法》第83条,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规定与旧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规定。无论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还是新法优于旧法,都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 二、劳动合同法的主要特点 (一)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 ——加大对就业稳定性的保护(突出体现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试用期、违约金、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限制、经济补偿金等规定) ——加强对就业质量的保护(如同工同酬原则、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等) ——加大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涉及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共有14条,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法、劳动合同文本欠缺必备条款、扣押身份证件、不订立劳动合同、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强迫劳动、用人单位不具备法定主体资格、俱承包经营违法招用劳动者等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扩大了法律适用的范围 ——在用工形式方面: (1)劳务派遣; (2)非全日制用工; (3)多重劳动关系(有条件地承认双重劳动关系,如第39条第4项); (4)明确规定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的法律责任; (5)明确了发包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调整对象方面: (1)扩大了用人单位的范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明确事业单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劳动者的范围(聘用制人员,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适用本法) 问题:第2条适用范围中的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那么,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是否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 (三)加强了对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保护(五个方面) (1)服务期和违约金;(2)竞业限制条款和违约金;(3)规模性经济裁员;(4)限制经济补偿计发基数和年限;(5)明确劳动者的法律责任。 (四)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劳动关系调整体系 1.劳动关系双方自主协调机制: ——劳动合同制度 ——集体合同制度:完善了企业集体合同制度,对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以及履行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作出新的规定。 ——规章制度:明确了程序要求,改变企业内部劳动标准单方决定的现状 2.行政、司法对劳动关系的调整机制: ——劳动监察:进一步细化监督检查内容,提供行政保障。 ——劳动争议处理: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 3.社会对话机制: ——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继《工会法》之后,再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地位和作用。 第二部分 劳动合同法的主要内容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时间 1、建立劳动关系之前。建立劳动关系之前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成立还是生效? 2、建立劳动关系之时。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上班的第一天起。 3、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一个月内。第10条第二款规定。未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4、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便于劳动关系的确认。(第7条) (二)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地位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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