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斤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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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物料管理办法 FTM.2110001.11.0-2009 第8页 共9页 第 PAGE 1页 共5页 1.目的 为规范工厂生产物资检斤管理流程,控制检斤过程中的(数量、重量)损耗,同时防止有人调整(地中衡)磅房,达到非法获利之目的,并降低损失,维护工厂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工厂生产原辅材料进厂检斤的管理与控制。 3.术语 3.1生产物资:是指工厂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生产而储存各种有形资产包括原材料、辅助材料、劳保用品、低值易耗品等物品(以下秤为原辅材料)。 4.引用文件 暂无 5.职责 5.1材料科 5.1.1材料科是工厂生产原辅材料斤的归口管理部门: A.负责原辅材料的厂内检斤及外出检斤; B.负责建立并登记原辅材料台账; C.负责原辅材料出入库的账目核实; D.负责检斤房(磅房)内部的防火、防盗工作; E.负责厂内材料转序检斤; F.负责建立并登记材料台账。 5.2采购科负责生产原辅材料检斤单的提报(每天16:30分以后提报次日检斤单),负责到货数量(重量)监督、控制; 5.3质量科负责原辅材料检斤前的质量检验及检验结果反馈; 5.4后勤保障科负责检斤房(磅房)周围安全保卫工作; 5.5各生产用料部门负责本部门生产原辅材料到货后的数量确认及在使用过程中质量监督工作; 6.管理内容和规定 6.1 磅房为工厂重地,外来人员和厂内非检斤人员禁止入内,如有外来人员及厂内非检斤人员进入磅房 6.2厂内外检斤必须为2人(1人为材料科检斤主管员,负责检斤全过程控制及检斤车辆调配工作;1人为材料使用部门委派检斤员,负责检斤过程的监督工作),不得1人单独检斤,否则后果自负。 6.3质量计量部门检验合格的磅秤,检斤人员不得私自调整,发现磅秤异常,应立即通知质量科计量检测员,并做好记录。(注:如材料科检斤人员自通知质量科计量检测员7个工作日所反应问题未及时解决,在此期间因磅秤异常所造成的一切检斤损失全部由质量计量部门承担。) 6.4 磅秤强检合格有效使用期限为6个月,质量计量部门应在磅秤强检合格有效期限满10内及时联系外部门检验部门对磅秤进行效验,如磅秤强检合格到期 6.5材料科检斤人员工作完毕,磅房必须锁好。不锁门,发现一次,负激励当事人50元,并对不锁门所造成的一切后果负责。 6.6检斤人员不准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索要财物,对待客户要热情周到。 6.7 检斤管理规定 6.7.1 6.7.2货物运输车辆到达检斤处后不允许直接上磅,需经检斤员确认磅秤归零和没有其他异常后方可上 6.7.3货物运输车辆上磅检斤必须将车辆开到磅秤中心位置,然后车辆熄火,驾驶员及随行人员一并下车(注:厂外检斤,驾驶员及车上随行人员必须站立到检斤人员可视范围内,否则检斤人员不给予检斤;厂内外来车辆检斤,车辆上磅熄火后,驾驶员及车上随行人员必须站立到检斤房南侧铁链外面空地处,否则检斤人员给予检斤。),此时检斤人员可以检斤操作。如在检斤过程中车辆上磅后,车辆驾驶员及车上随行人员未下车,检斤人员就正常检斤, 6.7.4车辆厂内外上磅检斤时,两人不允许同时进入检斤房内,必须一人在外留守,监督磅秤周围活动人员,同时确认无异常 6.7.5电子检斤开据的检斤单为设备直接打印,此单一式三联(一联检斤部门留存,二联生产用料部门留存,三联供应商留存)。非电子检斤开据的检斤单为检斤员手写(复印),此单一式三联(一联检斤部门留存,二联生产用料部门留存,三联采购科留存),开据非电子检斤检斤单时,检斤员要对照采购科检斤提报单及供应商送货单,根据实际到货清点数量开据。以上所开据检斤单上必须有材料科检斤员及生产用料部门 6.8其他规定 6.8.1厂内员工在检斤过程中弄虚作假,按照《员工违纪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是外来人员,视情节严重程度,由检斤管理部门(材料科)通知检斤提报部门提供处理意见 6.8.2除采购、销售及厂内材料转序检斤外,其他部门需检斤应事先与材料科主管进行沟通,待同意后检斤人员方可给予 6.8.3检斤时间为有效工作日内,如遇节假日及特殊原因需延长厂内外检斤时间请各检斤提报部门提前通知 7.附则 7.1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有与之相抵触的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7.2由检斤管理部门负责编制、解释及修订。 8.附件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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