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管理制度和房东登记报告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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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管理制度和房东登记报告制度   出租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管理和房东登记报告制度   1、出租屋的单位法人代表、个人户主作为租赁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责任人,租赁人的婚育、避孕、妇检和有无证件情况纳入单位法人和屋主计划生育责任制,主动配合有关单位抓好租赁户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2、凡有出租房屋单位、干部职工及居民,必须由房主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册、房产证和照片到当地派出所、村登记,并填写《申请出租房屋登记表》备案;每次出租房屋或变更房租人时,要对房租人员的身份证、户口册、婚育证、结婚证、手术证、妇检证等证件进行核查,对无证或证件不齐全人员一律不准出租。在需出租房屋前要将租赁人员的有关有效证件复印二份,报派出所备案1份、房东存档1份。   3、租赁人要与房东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1份、报村1份备案;房东要与所在村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1份、报乡镇人口计生办一份,同时签订房租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能出租。所签订的出租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双方各自保存,在自觉履行的基础上,接受人口计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有违约的自行履约接受教育处罚,对不接受教育改正的责令租赁方离开所在地。   4、单位、村和派出所要建立健全《出租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管理》档案,加大对双方的监督管理,凡有合同违约、超期或未签合同和未办理有关手续出租的严格按《社会治安处罚条例》、《流动人口管理办法》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教育。   5、严格执行房东登记报告制度。   ①房东需要出租公房私房的,必须在房租前将有关有效证件交 到所在地村和派出所申报备案。   ②凡已出租并按规定与租赁方签订协议的第二天前,房东必须持已办理手续、签订各种合同、租赁人有关有效证件到村和派出所登记备案。   ③租赁人离开或有变化的,房东必须在三天前持   有证件、材料到村和派出所报告。   ④在房屋出租期间,租赁人有违约、违法活动、本人或家庭人员与外地人来往不寻常或离开时间长不返等意外情况房东立即报告;有新婚、生育、政策外怀孕、收养子女和不及时落实避孕措施、妇检、计划外怀孕补救及补办有关证件的三日内向村、人口计生部门报告。   出租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管理制度   和房东登记报告制度   1、必须与出租屋流动人口在流入该辖区13日内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合同,纳入计生宣传教育、服务和管理。   2、房东必须要求承租户出示身份证和全国统一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或现居住地出具的《临时审验证》,并作信息采集登记,在13天内向社区居委会报告,督促其及时办理和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并且与社区居委会签订生育责任书,接受计生部门的管理。   3、如承租户带有不满周岁的婴儿,应要求出示其户籍所在地的有关生育证明情况,并在2日内向当地社区居委会或者镇计生办报告,否则一经查实,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4、如承租户是怀孕对象的,应要求出示其户籍所在地的有关生育证明并作登记,并在2日内向当地社区居委会或者镇计生办报告,否则,一经查实,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5、房屋出租户必须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对象签订《计划生育房屋租赁管理合同》,不签订者,根据《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对房东处200至XX元罚款。   流动人口房东登记报告制度   、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育龄流动人口租赁房屋;租赁房屋的流动人口有怀孕或生育的,房主应当及时报告所在村委会。   、单位和个人对租赁房屋的流动人口要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并积极配合村委会做好流动人口的管理服务工作。   、向流动人口租赁房屋的单位或个人,都应与流动人口逐人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合同书,属单位的还应与所在村委会签订计划生育管理目标责任书。   、单位和个人每季度应向所在地村委会通报一次流动人口的生育、节育和“三查”情况。   、单位和个人向未持有婚育证明的育龄流动人口租赁房屋的,根据《贵州省流动人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以50至5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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