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协会规章制度范本_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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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协会规章制度范本   篇一:寺庙管理制度   芦花镇寺庙管理制度   1.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属地政府的领导和各级政府民宗、文物、园林、卫生、消防等部门的指导。   2.寺庙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领导下,由僧众自己管理;在教内,寺庙受佛教协会的领导。   3.寺庙是僧人修学、寺管会主任弘扬佛法的道场,是保存、发扬佛教文化的场所,是僧人从事服务社会、造福人群活动的基地,是联系团结国内外佛教徒的纽带。寺庙须保持清净庄严,树立纯正的学风,正常开展法务活动,运用其多方面职能,庄严国土,以利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4.寺管会主任,须根据选贤任能原则, 由当地或上级佛教协会主持,经本寺两序大众民主协商推举礼请之;寺管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连任。除特殊情况外,寺管会成员一般不宜兼任。   5.寺庙适当安排讲经说法,提高信众的佛教基本教义水平及广学力行、爱国利民的积极性。   6.佛教活动须在寺庙举行,寺庙举行重大的宗教活动,须向上级宗教事务部门及佛教协会汇报。寺庙不得进行不属佛教的迷信活动。   7. 寺庙应安排时间,建立制度,组织僧人学习宪法和法   律,学习时事政策,进行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增强爱国守法观念。   8. 寺庙可以接受信徒自愿的布施 (包括佛事收入),但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义向信徒勒捐。寺庙应在量力自愿的原则下,支持社会公益事业,但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方式或名义向寺庙摊派财物。   9. 寺庙在涉外活动中坚持爱国爱教、独立自主的原则。寺庙原则上不聘请外国和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中的佛教界人士担任职务或名誉职务。   10. 寺庙文物,包括经像、法器、 供具、古建、碑碣、灵塔、壁画以及字画古玩等, 均应登记造册,确定级别,建立档案,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对有重大价值的文物,应采取特殊措施,避免香火薰染和人为损坏。   11. 寺庙的文物、树木等属寺庙经管,不接受任何单位占用。   12.寺庙实行民主理财,凡大宗开支,必须经由寺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定期向常住 大众公布帐目,接受大众监督。   13.寺庙根据国家治安条例,建立治保小组,制定具体措施,接受公安部门指导,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14.寺庙根据消防部门要求,建立消防组织,配置消防器材,落实消防规章制度和具体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篇二:山东省佛教协僧团管理制度   山东省佛教协僧团管理制度   一、僧团山东省重点寺院按十方丛林制度建立僧团组织。僧团除住持外,有四大班首(序职),八大执事(列职)。四大班首:即首座、西堂、后堂、堂主,指导禅堂或念佛堂修行。八大执事即:监院(综理全寺事务,掌管全寺经济)、知客(掌管全寺僧俗接待事宜)、维那(掌管宗教仪式的法则)、僧值(管理僧众威仪)、典座(管理大众饭食斋粥)、寮元(管理一般云游来去的僧人)、衣钵(辅助住持照应庶务,调和人事)、书记(职掌书翰文疏),专管全寺各项事务。由住持按照丛林请职制度和协商原则,定期任命,晋升序职人员,任免列职人员。班首和执事人选条件是爱国守法,具足正信,勤修三学,戒行清净,作风正派,有一定的佛学水平和组织办事能力。担任住持、班首,戒腊须十夏以上。担任主要执事,戒腊须三夏以上。住持对外代表本寺,对内综理寺务。2000年9月15日起,山东省佛教界执行中国佛教协会制定的《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住持任职退职的规定》。住持、班首、执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发扬六和精神,实行民主集中,管理寺院各方面工作。凡重大问题由住持召集班首和主要执事及有关负责人员举行寺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寺务委员会主任由住持担任,成员由主要班首、执事组成,吸收爱国爱教、作风正派、有组织和工作能力的居士   参加。寺务委员会的职责相当于上述寺务会议,任期1年。 附: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住持任职退职的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国佛教协会制订的《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为加强寺院的管理和建设,摄受僧众,令正法久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主持(以下简称寺院住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和资格:爱国爱教,遵守法纪;勤修三学,戒行清净,办事公道;有相当组织领导能力;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或同等文化水平,毕业于中级以上佛教院校或具有同等佛学水平;年龄三十周岁以上,戒腊十年以上。   第三条 寺院住持的产生必须贯彻民主协商,选贤任能的原则。寺院住持,由当地或上级佛教协会主持协调,经本寺前任住持及两序大众协商推举,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以下简称省佛教协会)审核同意后礼请之。   全国重点寺院及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寺院住持人选,由省佛教协会征求中国佛教协会意见后礼请之。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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