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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病危害申报率 指报告期内申报职业病危害的工矿商贸企业数占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矿商贸企业总数的百分比。 计算公式为:(报告期内申报职业病危害企业数÷报告期内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总数)×100%。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率 指报告期内工矿商贸企业实际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项目数占应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项目数的百分比。 计算公式为:(报告期内实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项目数÷报告期内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项目数)×100%。 (三)相对数指标(所有指标经信息统计分析系统自动生成)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率 指报告期内工矿商贸企业实际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项目数占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项目数的百分比。 计算公式为:(报告期内实际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项目数÷报告期内应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项目数)×100%。 (三)相对数指标 4、职业病危害告知率 指报告期内工矿商贸企业合同告知职业病危害的人数占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总人数的百分比。 计算公式为:(报告期内合同告知职业病危害人数÷报告期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总人数)×100%。 5、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率 指报告期内工矿商贸企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人员占全体职工的百分比。 计算公式为:(报告期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数÷报告期内从业人数)×100%。 该指标可细分为粉尘接触率、化学毒物接触率、物理因素接触率、生物因素接触率等,也可具体为某一单一类型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率。 (三)相对数指标 特别说明 某一企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率不等于(小于或等于)粉尘接触率、化学毒物接触率、物理因素接触率和生物因素接触率的简单相加之和; 粉尘接触率等的分子实际应为某一类型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接触人次。 (三)相对数指标 6、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率 指报告期内工矿商贸企业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人数占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总人数的百分比。 计算公式为:(报告期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人数÷报告期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总人数)×100%。 7、警示标识设置率 指报告期内工矿商贸企业设置警示标识岗位数占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数的百分比。 计算公式为:(报告期内设置警示标识岗位数÷报告期内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数)×100%。 (三)相对数指标 8、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培训率 指报告期内工矿商贸企业主要负责人参加职业卫生培训的企业数占工矿商贸企业总数的百分比。 计算公式为:(报告期内主要负责人已职业卫生培训企业数÷报告期内企业总数)×100%。 9、职业卫生培训率 指报告期内工矿商贸企业实际参加职业卫生培训的从业人员数占应参加职业卫生培训的从业人员数的百分比。 计算公式为:(报告期内实际职业卫生培训人数÷报告期内应职业卫生培训人数)×100%。 10、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备率 指报告期内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工矿商贸企业数占所有工矿商贸企业数的百分比。 计算公式为:(报告期内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工矿商贸企业数÷报告期内工矿商贸企业总数)×100%。 (三)相对数指标 11、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备率 指报告期内配备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工矿商贸企业数占所有工矿商贸企业数的百分比。 计算公式为:(报告期内配备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工矿商贸企业数÷报告期内工矿商贸企业总数)×100%。 12、万名工人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数 指报告期内每万名从业人数中配备的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数量。 计算公式为:(报告期内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数÷报告期内从业人员总数总数)×10000。 (三)相对数指标 13、万名工人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数 指报告期内每万名从业人数中配备的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数量。 计算公式为:(报告期内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数÷报告期内从业人员总数总数)×10000。 14、检测率 指报告期内委托资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工矿商贸企业数占所有工矿商贸企业数的百分比。 计算公式为:(报告期内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工矿商贸企业数÷报告期内工矿商贸企业总数)×100%。 (三)相对数指标 15、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达标率 指报告期内工矿商贸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达标作业点数占实际检测作业点数的百分比。 计算公式为:(报告期内达标点数总和÷报告期内检测点数总和)×100%。 16、职业健康检查率 指报告期内工矿商贸企业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总人数中,实际职业健康检查总人数占应职业健康检查总人数的百分比。 计算公式为:(报告期内实际职业健康检查总人数÷报告期内应职业健康检查总人数)×100%。 (三)相对数指标 特别说明 该指标可细分为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率; 总的职业健康检测率等于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率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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