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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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 主讲:江兆涛 反垄断法颁布实施的第五年,国家发改委猛然发威,2013 年至今开出的罚单比前五年的总和还多,也由此引起巨大争议 第一节 垄断与反垄断法概述 一、垄断的概念 中文“垄断”一词源于孟子“必求垄断而登之,以左右望而网市利”。原指站在市集的高地上操纵贸易,后泛指把持和独占。 法学意义上的垄断:是指企业或政府机构等凭借其经济优势或国家权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在产品生产、销售或服务领域内的独占或联合控制以排除或限制竞争(以及可能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 二、反垄断法的概念与各国立法概况 (一)反垄断法的概念 反垄断法指国家在限制和反对垄断中所形成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各国立法概况 美国1890年《谢尔曼法》(Sherman Act)是世界上最早的反垄断法,被称为世界各国反垄断法之母。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关系 我国《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于2007年8月通过,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共分为8章57条,包括:总则、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三、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 (一)立法目的 (二)适用范围 1.空间范围 《反垄断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2.主体范围 参与市场竞争的经营者是竞争法律关系的主体。 所谓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地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第二节 对垄断协议的规制 一、垄断协议的含义 《反垄断法》第13条: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二、垄断协议的种类 1、横向垄断协议:又称水平垄断协议,是指在生产或销售过程中,处于同一环节的、相互间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共同决定价格、产量、技术、产品、设备、交易对象、交易地区等所订立的协议。 2、纵向垄断协议,指处于不同的生产经营阶段,相互间不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订立的协议。 三、典型的横向垄断协议 1、固定或变更商品价格的协议 2、限制商品的生产或销售数量的协议 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协议 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协议 5、联合抵制行为 思考题 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都是从事奶粉生产的厂家,其主要市场均在某市,三家公司在某日的行业会议中签订了关于维持现有价格的协议,不允许相互之间采用降低价格的方式进行竞争。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关于该协议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该协议属于反垄断法禁止的纵向垄断协议   B. 该协议属于行业间的合法协议,受法律保护   C. 该协议属于固定商品价格的协议,是反垄断法禁止的横向垄断协议   D. 该协议属于联合抵制交易的横向垄断协议 9月2日,国家发改委开出罚单,浙江省保险行业针对商业车险代理手续费等协商价格违反《反垄断法》,对参与者共处罚金1.1亿元。受罚者包括浙江保险行业协会、太保浙江分公司等,人保、平安等做“污点证人”免罚或减罚。 四、纵向的垄断协议 《反垄断法》第14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纵向垄断处罚已有先例 2013年1月中旬,发改委对于茅台和五粮液进行了反垄断调查。这两家酒企因为要求经销商“限价”销售商品,而遭到发改委的反垄断处罚。 2013年8月1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强生(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强生(中国)医疗器材有限公司涉纵向垄断,被判赔偿北京锐邦涌和科贸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3万元。 2013年8月7日发改委宣布合生元等6家乳粉生产企业因违反《反垄断法》限制竞争行为共被罚约6.68亿元 发改委公告称,从2013年3月开始,根据举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对合生元、美赞臣、多美滋、雅培、富仕兰(美素佳儿)、恒天然、惠氏、贝因美、明治等乳粉生产企业开展了反价格垄断调查。证据材料显示,涉案企业均对下游经营者进行了不同形式的转售价格维持,存在固定转售商品的价格或限定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行为,包括合同约定、直接罚款、变相罚款、扣减返利、限制供货、停止供货等。 发改委表示,这些措施和手段均具有惩罚性和约束性,一旦下游经营者不按照涉案企业规定的价格或限定的最低价格进行销售,就会遭到惩罚。涉案企业的上述行为事实上达成并实施了销售乳粉的价格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五、反垄断法的豁免制度  《反垄断法》第15条: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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