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复习笔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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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复习 第1章 导论 (联行、代理行、帐户行、国际商会、价格术语、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SWIFT、CHIPS、FOB、CFR、CIF) 联行Sister bank:一家银行总行(Head Office)、分行(Branch )、支行(Sub-branch )之间以及分支行间的关系。联行包括国内联行与海外联行; 代理行Correspondent Bank: 两家通过签订协议而相互委托办理业务的银行; 账户行:代理行之间单方或双方相互在对方银行开立了账户的银行; 价格术语:也称贸易术语,是规定价格的构成及买卖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费用、风险以及确定货物所有权转移时限的专门术语; 国际惯例: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是国际商会为统一各种贸易术语的不同解释于1936年制定的,命名为《1936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1936); SWIFT:Society for Worldwide Interbank FinancialTelecommunication, 环球银行同业金融电讯协会(环银电协) 。银行间的高速电讯网络,24小时不间断运行、会员间终端连接、 自动加密和接收、使用标准代码。高效、安全 传统国际结算的特点:现金结算、直接结算和凭货付款是传统国际结算的3大特点。 现代国际结算的特点 ⑴现代国际结算是票据结算 ⑵现代国际结算是“凭单”收付款 ⑶现代国际结算是以银行为中介的间接结算 ⑷现代国际结算与贸易融资相结合 ⑸国际结算惯例规则众多 FOB: Free on Board ( port of shipment ),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卖方负责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上,当货物越过船舷后,卖方即履行了交货义务.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CFR:(Cost and Freight ( port of destination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卖方负责租船订舱,并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要的运费和其他费用,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CIF: 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 ( port of destination ),成本加保险费、运输费(指定目的港)卖方负责租船订舱、办理货运保险,并支付货到目的港的运费、保险费, 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 方即完成交货义务。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DAT(delivered at terminal)目的地集散站交货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卸货后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即完成交货 DAP (delivered at place )目的地交货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交货,只需做好卸货准备无需卸货即完成交货。 术语所指的到达车辆包括船舶,目的地包括港口 试比较FOB、CFR、CIF中买卖双方责任的异同,DAT,DAP异同。 第2章 票据 (付对价、善意持票、正当持票人、票据抗辩、票据权利、票据义务 《日内瓦统一票据法》、《英国票据法》、《美国统一商法典》、《国际汇票本票公约》 ) 票据:出票人承诺自己或委托他人在特定时期向某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证据。 付对价: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这些代价可以是一定价值的货物、服务及货币; 善意持票:受让人在支付对价后取得了表面完整、合格并且未过期的票据,而且他并未发现票据本身或票据转让人的权利有缺陷或有任何可疑之处,则为善意持票; 正当持票人: 是指善意并付对价的票据受让人; 票据权利:是指依票据而行使的,以取得票据金额为直接母的的权利。票据权利是基于票据行为人的票据行为而发生的,是与票据义务而相对存在的; 票据义务:是指票据债务人依票据上所载文义支付票据金额及其他金额的义务; 票据行为的法律效力独立于票据行为的产生原因而存在 票据义务 依票据所载文义支付票据金额及其他金额的义务 票据义务不能叫票据债务 票据义务的特性 单向性:只有义务 连带性:义务人之间 双重性:担保前手签字的真实性、票据得到承兑和/或付款 票据的无因性:持票人不必证明票据的取得原因、票据义务人也不得以原因关系对抗善意持票人; 票据流通转让:流通转让性(权利转让不必通知义务人、正当持票人的权利可优于其前手、受让人获得全部票据权利) 票据的基本功能 汇兑功能:是汇兑的原始功能,其作用是解决资金支付的空间间隔问题; 支付功能:是票据的基本功能; 信用与融资功能:是票据的核心功能,解决资金的收付时间间隔,被称为“票据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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