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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本章的内容 一、犯罪主体概述 二、刑事责任能力 三、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 四、犯罪主体与特殊身份 五、单位犯罪 一、犯罪主体概述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主体有两类: 1.自然人犯罪主体 2.单位犯罪主体 我国刑法分则的立法标准 1.自然人犯罪 2.实行犯 3.故意犯 4.单独犯 5.既遂犯 (一)自然犯罪主体的含义 1.犯罪主体必须是自然人 犯罪主体只能是人,不能是物;精神病人能否成为犯罪主体? 2.作为自然人的犯罪主体必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二)犯罪主体的意义 1.定罪意义 2.量刑意义 二、刑事责任能力 (一)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 (二)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 (三)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 (一)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简言之,刑事责任能力就是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二)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 1.辨认能力 2.控制能力 3.受刑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中的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中的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 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的关系 其一,辨认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基础 其二,控制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关键 思考题: 是否存在人有辨认能力而无控制能力的情况?是否存在人有控制能力而无辨认能力的情况? (三)刑事责任能力程度 影响和决定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程度即人在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能力的,有两个方面的因素: 1.知识和智力成熟程度 2.精神状况 各国刑事责任能力程度的划分 1.三分法: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和限定(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2.四分法: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及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我国刑法采取四分法 我国刑法的分类 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3.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 4.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三、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 (一)刑事责任年龄 (二)精神障碍 (三)生理功能丧失 (四)生理醉酒 思考题: 智力障碍是否属于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 (一)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十七条之一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 1. 0—14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2.14—16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3.16以上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4.14—18 减轻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5.75— 减轻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注意]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原则 1.从宽自理原则 对未成年人犯罪就从轻,减轻处罚 从轻处罚,就是在法定刑幅度内,适用相对较低一档的法定刑。 减轻处罚,按《刑法》第63指“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2.不适用死刑原则 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案例一: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谢某,男,生于1984年8月2日,某中学初一学生。1998年8月2日,正值学校放暑假,谢某来到自己曾读书的小学校,见该校低年级学生王某独身一人在校值班室内,遂起歹意,将王某骗到地下室进行猥亵,王某奋力反抗,并说要将此事告诉老师。谢某用板凳将王某砸昏后,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犯刺王某的胸部、腹部,至王某当场死亡。破案后,谢某对公安人员声称:“我上过法律课,懂法。虽然我杀了人,但我还未满14周岁,所以不负刑事责任。”谢某的说法对吗?为什么?你认为对谢某应当如何处理? 未成年人年龄的计算 1.周岁按公历年、月、日计算 2.一周岁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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