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数据交换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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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 MERGEFORMAT3 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数据交换管理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数据交换管理,提高信息报告的质量和效率,依据《全国卫生监督调查制度》、《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数据交换,是指省级卫生监督机构依据职责分工和管辖范围,将具有标准格式(XML)的信息,经VPN专用通道,采用商用数据传输中间件来完成卫生监督信息报告。 第三条 本制度仅适用于《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数据交换标准》中涉及的信息报告。 《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数据交换标准》中未涉及的信息报告,应使用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直接填报。 第四条 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数据交换应遵循“统一标准、分级管理、准确及时、谁交换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数据交换是信息报告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与各数据交换省份的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应认真组织落实,按照本制度要求,做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数据交换工作,确保交换数据的真实、准确、有效和及时。 第六条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负责全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数据交换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建设与维护国家级卫生监督软硬件平台和数据交换平台; (二)建立与维护国家级卫生监督数据资源中心; (三)制订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数据交换标准; (四)承担全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数据交换业务指导; (五)监控全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数据交换质量。 第七条 数据交换省份的省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数据交换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建设与维护省级卫生监督软硬件平台和数据交换平台; (二)建立与维护省级卫生监督数据资源中心; (三)承担本辖区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数据交换业务指导; (四)监控本辖区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数据交换质量; 第三章 资质管理 第八条 申请数据交换的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建有符合《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功能规范》的卫生监督业务应用系统,并按照《全国卫生监督调查制度》收集了全省范围卫生监督信息。 (二)配置省级数据交换平台 1. 配备1台数据专用交换服务器(参考配置不低于:4*Intel Xeon E7420,8GB 内存,3*146GB HS SAS HDD)。 2. Internet网络接入带宽不小于10M。 3. 配备1台IPSEC功能防火墙(应与国家级卫生监督系统所用防火墙完全兼容),建立VPN专用通道。 4. 配备1套IBM MQ 消息交换中间件产品。 (三)卫生监督业务应用系统、卫生监督数据资源中心、卫生监督数据交换平台要按照不低于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第二级的要求进行保护。 (四)设有信息报告管理员、数据交换管理员和质控管理员。 信息报告管理员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的数据交换工作,定期登录信息报告系统,查看数据交换情况及完成其他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 数据交换管理员负责省级数据交换平台的运行维护、安全管理和权限管理,及时处理、反馈数据交换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质控管理员负责对个案信息的质控工作和交换信息的质量审核。 第九条 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数据交换申请流程如下: (一)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向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提交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数据交换申请表(见附件); (二)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三)审核通过的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开展数据交换准备工作,配置软件、硬件和网络环境; (四)省级卫生监督机构依据《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数据交换标准》,使用“数据传输标准本地验证包”开发本省数据交换平台接口; (五)省级卫生监督机构与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开展数据联调工作。 第四章 数据交换标准管理 第十条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根据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需要,制(修)订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数据交换标准。 第十一条 在起草过程中,应当深入调查研究,保证起草工作的科学性、真实性。起草完成后,使用单位、专家等各方面意见。 第十二条 数据交换标准将在国家级卫生监督信息系统的公告栏予以公布。主要包括数据交换标准、数据交换标准更新说明。数据交换标准及本地验证包可在国家级卫生监督信息系统“资料下载区”中下载。 数据交换省份应及时开发、调整数据接口,完成后联系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开展数据联调工作。 第十三条 修订周期根据工作情况而定,原则上不少于半年。 第十四条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负责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数据交换标准的解释工作。 第四章 数据交换管理 第十五条 数据交换时段为当日20:00至次日8:00。 第十六条 数据交换内容依次为: (一)部门、人员信息; (二)建设项目、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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