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第三章-构成要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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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01]2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已于2001年6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8月13日起施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鲁民终字第258号《关于齐玉苓与陈晓琪、陈克政、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姓名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此复 1990年,原告齐玉苓与被告之一陈晓琪都是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的初中学生。陈晓琪在预选考试中不合格,失去统招考试资格。而齐玉苓通过预选考试后,又在统招考试中取得了超过委培生录取分数线的成绩。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给齐玉苓发出录取通知书,由滕州八中转交。 陈晓琪从滕州八中领取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并在其父陈克政的策划下,运用各种手段,以齐玉苓的名义到济宁商校就读直至毕业。毕业后,陈晓琪仍然使用齐玉苓的姓名,在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工作。 齐玉苓随后向枣庄市中院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为陈晓琪、陈克政、济宁商校等。原告认为被告共同弄虚作假,侵犯了自己姓名权、受教育权。法院审理认定侵害姓名权成立;对受教育权则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齐玉苓向山东省高院提起上诉。山东省高院认为此案存在适用法律方面的疑难,因此报请最高院进行解释。最高院做出上述司法解释认定,“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后,山东省高院直接援引宪法第四十六条、最高院上述司法解释以及《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判决齐玉苓胜诉。 齐玉苓案二审判决后,时任最高院民一庭庭长的黄松有2001年8月13日在《人民法院报》撰文《宪法司法化及其意义———从最高人民法院今天的一个批复谈起》,认为此案“开创了法院保护公民依照宪法规定享有的基本权利之先河”,“创造了宪法司法化的先例”等。 2008年12月18日,最高院发布公告(法释〔2008〕18号)称,自当月24日起,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27项司法解释。这其中,最高院就齐玉苓案所做的《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法释〔2001〕25号赫然在列。与其他26项司法解释被废止理由不同,该司法解释只是因“已停止适用”而被废止,既无“情况已变化”,又无“被新法取代”。 2008年10月28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决定免去黄松有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2009年8月21日,黄松有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并被进行立案检查。   2010年1月14日,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受贿、贪污案。 2010年1月19日,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黄松有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他是1949年以来中国因涉嫌贪腐被调查的级别最高的司法官员。 某法学科研部门承接的科研项目: …… 5. 中央政法委和全国人大法工委联合委托的“防止宪法司法化研究”,具体包括“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与宪法监督制度”、“我国宪法司法化的产生背景、主要观点、理由及其危害”、“防止宪法司法化的对策和建议”等三个子课题; …… 最高法院宪法适用条件理论是危险的……近代宪法从西方“孵化”出来伊始,其所陆续宣布的公民基本权利,矛头主要是指向可能被滥用的国家权力。宪法承认和保护个人的自由、权利,旨在抵制国家权力的专横武断。面对抽象的、却又无处不在的巨大国家机器,弱小的个人得到了宪法的眷顾,这是宪法真正美丽之所在。 美国的宪法司法理论,始终认为宪法不能直接适用于私人关系。宪法裁判主要涉及堕胎、种族等公民基本权利问题 德国曾经就宪法是否可以直接适用于私人关系产生过争论,但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秉持了经典理念,认为宪法基本权利规范可以用来解释、修正甚至创造民法规则,但绝对不能直接适用。 该冒名上学的侵权行为所侵犯的客体,不是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而是齐玉苓依据与济宁商校之间已经成立的教育合同所享有的债权性权益。 从教育法和宪法规定我们不难看出,惟有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才可能侵害公民“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本案实际上是用宪法关于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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