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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医院药品调配 谭小燕 2011.3 第一节 处方管理 概念 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书面依据,也是统计工作量、药品消耗量和经济金额的原始资料,具有法律、技术和经济等多方面的责任。 第一节 处方管理 按性质分3类: 法定处方:药典、部颁标准中收载的处方,据法律约束力。 医师处方:医师为患者诊断、治疗和预防用药所开具的处方。 协定处方:药剂科和医师共同协商制定的处方,适合医院配制 和制备,但仅限本单位使用。 第一节 处方管理 处方的其它类别 第一节 处方管理 处方的组成 前记: 医院全称、科别、门诊或住院号、处方编号、病人姓名、性别、年龄、单位或住址,婴儿或儿童应有体重,开方日期等。 正文:以Rp或R标示(“请取”)列出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剂量、数量、用法和用量。 后记:医生签字、配方人签字以及检查发药人签字等。 第一节 处方管理 处方的意义 法律意义:具有法律责任,医师,药师签字 以示负责。 技术意义:由专业人士开具或调配。 经济意义:统计工作量、药品消耗量和经济 金额的原始资料,预算采购的据 第一节 处方管理 处方制度 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的《处方管理办法》对处方的开具、审查、调剂、保管等相应机构和人员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一节 处方管理 处方制度——处方权的规定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试用期人员: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医师审核并签名或签章后方有效 进修医师:由接受进修单位对其考核后授予相应处方权 执业医师要经考核合格后才取得麻醉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 药师要经考核合格后才取得麻醉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调配权。 第一节 处方管理 处方制度——处方规则 ①医生的处方权可由科主任提出,经院长或医务处批准有效,其本人签字式样或印章卡送药剂科备查,并且不得更改签字式样,如需更改,应重新办理手续后方有效。药剂科凭此式样接受处方,配发药品。医生调离医院时应通知药剂科撤销签字卡。 ②新分配入院的医生在未转正前无处方权,实习医生、已改行搞行政工作者、不搞临床的科研人员、护士和药学人员等均无处方权。放射科、放射治疗科、核医学科、超声科、物理康复科等只准开与本科有关的药品。 第一节 处方管理 处方制度——处方规则 ③医生开具处方必须本人亲自签字。有处方权的医生,不准事先在空白处方上签字后交无处方权者代开处方。 ④麻醉药、毒药、精神药处方,要严格按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⑤处方当日有效,超过期限须经医生更改日期,重新签字方可配发。 ⑥医生开出处方后,各项目均不得涂改,如需修改,修改处须重新签字,否则药剂科可拒绝调配。 第一节 处方管理 处方制度——处方规则 ⑦药学技术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处方。 ⑧医生不得为本人或亲属开写处方。 ⑨药学人员配发处方,应双签字以示负责。 ⑩一般处方保存一年,毒药、精神药处方保存两年,麻醉药处方保存三年备查。到期后经药事管理委员会批准后销毁。 ⑾急诊处方一般不超过三日量,一般处方3~7日量,对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不得开大处方。 第一节 处方管理 处方制度——处方书写规则 1、处方需用钢笔书写,中药可用圆珠笔书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2、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3、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4、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第一节 处方管理 处方制度——处方书写规则 5、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婴幼儿要注明体重。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要分别开具处方。 6、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 7、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可按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药物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之后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药物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应在药名之前写出。 第一节 处方管理 处方制度——处方书写规则 8、用量。一般应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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