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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防止和减少事故,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第三条 凡符合上述规定范围内的矿内在用固定式压力容器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固定式压力容器是指安装在固定位置,或者仅在使用单位内部区域使用的压力容器。 第五条 对简单压力容器的使用,应当遵守《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使用管理规定。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为确保压力容器的安全合理使用,压力容器在使用前,设备管理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要根据生产、工艺的要求,制定相应的使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挂墙上),并组织贯彻执行。
在制订压力容器操作规程时,应当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其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1、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指标(含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
2、压力容器的岗位操作法(含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3、压力容器运行中应当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置和报告程序。
第七条 使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压力容器的使用状况,组织做好压力容器的维护保养及安全检查工作;并根据《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的要求,出具《压力容器年度检验报告》(见附件)。
第八条 以水为介质产生蒸汽的压力容器,必须做好水质管理和检测,没有可靠的水处理措施,不应投入运行。
第九条 对压力容器的使用,任何单位不得任意修改原设计容器的工艺条件,不得采购报废的压力容器;压力容器严禁在超温、超压下运行。
第十条 压力容器的重大维修或改造方案应当经过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同意。压力容器安装、改造或维修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安装、改造或维修图样、施工质量证明文件等技术资料。
第十一条 对于图样中注明最高允许工作压力(MAWP)的压力容器,允许安全泄放装置的动作压力不高于该容器的最高允许工作压力。
第十二条 压力容器内部有压力时,不得进行任何的修理。
第十三条 压力容器检验、修理人员在进入压力容器内部工作前,必须按照《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的要求,做好准备和清理工作,达不到要求时,严禁人员进入。
第十四条 压力容器的本体、接口部位、焊接接头等不能存在裂纹、变形、过热和泄漏等缺陷。
第十五条 压力容器不得补焊、贴补,只能整换或者挖补。从事焊接压力容器的焊工,应当按照相应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才能在有效期间内担任合格项目范围内的焊接工作。焊工应当按焊接工艺指导书或焊接工艺卡施焊并且做好施焊记录。
第十六条 对于已经达到设计寿命的压力容器,如果要继续使用,必须经有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对其进行全面检验(必要时进行安全评估),并经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七条 对使用简单压力容器的单位要负责使用中的安全管理。在推荐使用的寿命期限内,不需要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进行定期检验。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简单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档案,对简单压力容器进行定期保养、检查并且记录存档,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请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第十九条 对达到推荐使用寿命的简单压力容器应当报废。如继续使用的应当报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进行定期检验。
第三章 检验检测
第二十条 在用压力空器,应当按照《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定期检验、评定安全状况等级和办理注册登记。
第二十一条 压力容器的检验包括以下内容:
1、年度检查:是指在用压力容器运行中的定期在线检查,每年进行1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要认真组织好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固定式压力容器年度检查工作可以由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专业人员进行,也可以委托有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工作,年度检查至少包括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情况检查、压力容器本体及运行状况检查和压力容器安全附件检查等。对年度检查中发现的压力容器安全隐患要及时消除。
2、定期检验包括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
2.1、全面检验是指在停机时进行的检验。压力容器一般应当于投用满3年时进行首次全面检验。下次的全面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压力容器的安全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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