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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阿坝坝州州国国有有企企业业老老工工伤伤人人员员等等纳纳入入工工伤伤保保险险统统筹筹管管理理工工作作的的实实施施
意意见见
(州人力资 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州国资委、州监察局)
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切实保障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社会统筹前因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形成的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
亲属的合法权益,减轻企业负担,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 《四川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
筹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川办函[2011]73号)和 《四川省人力资
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员会、四川省监察厅关于转发人力资 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委关
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
知的通知》 (川人社发[2011]10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州国有企业
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筹范围
(一)本实施意见所称老工伤人员,是指在我州1999年7月1日
启动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前的工伤人员和符合条件的工亡职工供养亲
属,现仍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的人员。
(二)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退休享受定期基本养
老金期间,依照政策被初次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人员。
(三)用人单位政策性破产或依法破产、企业改制时,工伤职
工的相关待遇按政策规定未作处理或只作了部分处理的人员,依照
政策被初次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人员。
(四)行业统筹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的工伤人员和符合条件的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五)原国有集体改制企业和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
对原已按照规定通过一次性支付补偿金等办法终结工伤待遇关
系的各类企业工伤人员和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未参加工伤保险
的企业工伤人员,不属于“老工伤”人员,不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的范围。
二、核定办法
(一)人力资 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政策规定已经认定为工伤
并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人员,不再重新进行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
定,由企业提供相关材料,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直接纳入工伤保险
统筹管理。
(二)未经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员,由企业审
核,并在单位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将原始档案等工伤相关
材料报人力资 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
理。
(三)工亡人员供养亲属资格的确认,由工亡人员单位提供供
养人员相关材料 (工亡认定书,供养人户口簿,身份证,单位发放
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证明材料),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核确认后纳
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四)已破产或改制企业的老工伤人员,由个人提出申请,档
案管理部门提供个人原始档案,人力资 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确
认后,符合条件的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五)上述四款中的相关认定,州属用人单位或原州属已破产
或改制的用人单位由州人力资 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县属用人单位
或原县属已破产或改制的用人单位由县人力资 社会保障部门审
核。
三、待遇支付
(一)工伤医疗费:老工伤人员因旧伤复发所发生医疗费用,
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支付。
(二)配置辅助器具费:老工伤人员因生活或者就业,经劳动
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配置辅助器具的,所需费用按照 《工伤保
险条例》有关规定支付。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已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仍符合供养
条件的,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支付。
(四)护理费:
1.已享受护理费和基本养老金的退休老工伤人员,其护理费仍
由原渠道继续支付;护理费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和原已工伤退休人
员、伤退时未明确护理依赖程度,现伤情发生变化的,经劳动能力
鉴定符合享受护理费的,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
2.对已改制或破产企业1-4级的老工伤人员或按政策已伤退的老
工伤人员,经鉴定符合享受护理费的,直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
理,按规定支付护理费。
(五)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费:被鉴定为1-4级的退休老工
伤人员死亡后,其死亡待遇、供养亲属抚恤金等按照 《工伤保险条
例》和省、州有关规定执行。
四、资金筹集
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资金由统筹基
金调剂、企业趸缴部分费用、政府补助等渠道筹集。由用人单位按
照老工伤人员的护理依赖等级进行清算,并缴存工伤保险基金财政
专户 (清算办法见附件)。已参保企业、新确认享受护理费的伤退
休人员,其按规定清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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