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信贷登记管理(延期收款部分)操作指引.pdfVIP

贸易信贷登记管理(延期收款部分)操作指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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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贸易易信信贷贷登登记记管管理理 ((延延期期收收款款部部分分))操操作作指指引引   第一部分 延期收款登记管理原则   第一条 为完善对外 产统计监测,规范境内企业货物贸易项下 对外债权的登记管理,保护出口企业的正当权益,保证跨境贸易活 动与其 金流动的真实性和一致性,特制定本指引。企业货物出口 项下延期收款应按本指引进行登记和管理。   第二条 企业自2008年12月1日 (含,下同)后货物出口而发生 的期限超过90天 (不含,下同)的延期收款 (以下简称“延期收 款”),须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上的贸易信贷登记管 理系统 (以下简称“系统”,网址: )办理逐笔登 记。   第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企业延期收款的收汇额 (以下简 称“延期收”汇额)实行余额管理,并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延期收汇 额进行调节。   第四条 外汇指定银行 (以下简称“银行”)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 户内延期收款 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时,应按照 《出口收结汇联网核 查办法 (汇发[2008]29号)进行操作,同时按照本指引为企业办理 延期收款的注销手续。   第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外汇管理部 (以下简称“外汇 局”)应加强对企业延期收款登记、结汇或划转以及注销环节的现 场及非现场监管,完善统计与监测管理。   第二部分 企业延期收款登记管理操作指引   第六条 企业自2008年12月1日后货物出口而发生的延期收款, 须登陆系统办理延期收款合同登记和对外债权登记 (以下简称“债 权登记”)。   货物出口合同中如约定收汇日期晚于出口日期90天以上的,企 业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合同登记,并于实际出口 后办理债权登记。债权登记时间为自出口报关单海关签发日起至90 天加上15个工作日。   无出口合同、出口合同未约定收汇日期或出口合同约定收汇日 期晚于出口日期不超过90天,而企业预计收汇日期将要超过出口日 期90天的,企业可在实际出口后办理延期付款合同登记,合同登记 的时间为出口后90天加上15个工作日,并于实际出口90天后的15个 工作日内办理债权登记。   无出口合同、出口合同未约定收汇日期或出口合同约定收汇日 期晚于出口日期不超过90天,而实际收汇期限超过90天的延期收 款,企业应在实际出口90天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同时办理合同登记和 债权登记。   第七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已为办理过进出口核销业务的企业办理 网上登记的注册手续,用户名为企业代码,初始密码 已办理过预收货款、延期付款或预付货款登记的企业凭组织机构代 码和密码进入系统。为安全起见,建议企业通过系统中“密码功 能”修改初始密码 (详见 《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企业端操作手 册)。   凡未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上注册的企业,应按照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使用企业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系统的通 知 (汇发[2007]46号)的规定,先到所在地外汇局注册填报基本信 息,外汇局将企业信息输入企业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后,系统将为 新登记的企业完成网上登记的注册程序。   第八条 企业延期收汇额是根据企业前12个月出口收汇的一定比 例 (基础比例)、债权登记及注销情况等来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 下:   企业延期收汇额=前12个月出口收汇额×基础比例- (已确认债权 登记金额-银行注销金额)   第九条 系统于每晚23时对企业当日完成债权登记的延期收款进 行逐笔确认。如单笔延期收款债权登记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前延期收 汇额,系统将对该笔债权登记进行自动确认,否则,将不予确认。   第十条 新成立、无出口收汇历史记录或出口收汇历史记录无连 续性的企业,在办理完延期收款债权登记后,可向外汇局申请人工 确认。   第十一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暂不对企业的延期收款进行控制,企 业已办理债权登记的延期收款将被全额确认。   第十二条 对已经确认延期收款债权登记的,企业须在系统中指 定收款银行为其办理延期收款注销。   第十三条 企业在向银行申请办理延期收款的结汇或划出手续 时,除应符合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相关要求外,还应向银行提交出 口货物报关单并申请办理延期收款的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对已办理债权登记的延期收款,如出现以下情况,企 业应向外汇局提出注销申请,由所在地外汇局确认注销:    (一)出口退货;    (二)经外汇局批准企业可在境外保留的外汇收入;    (三)其他无法收汇的情况。   根据出口合同约定企业不以货币形式结算的延期收款 (如加工 贸易进料抵扣),企业只需对以货币形式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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