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行国内信用证产品指引(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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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跨行行国国内内信信用用证证产产品品指指引引 ((试试行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国内信用证业务发展,规范 行间国内信用证产 品操作,加强跨行合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 《国内信用证结算办 法》 (人民 行、 监会公告[2016]第10号),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跨行国内信用证是指某一 行依照申请人的 申请开立的、对相符交单予以付款的承诺,且由另一 行 (与前者 非同一法人)办理保兑、通知、转让、议付和寄单索款中的一项或 多项业务。   第三条 行间开展跨行国内信用证业务,可不签署 《国内信用 证业务合作协议》。   第四条 国内信用证开立、修改、通知、交单、议付、保兑、转 让、付款等均应遵照 《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办理。 第二章 跨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的优势 第一节 买方及卖方优势   第五条 跨行国内信用证业务打破一家 行对业务的垄断,为买 卖双方提供更多选择,在降低财务成本,方便业务办理的基础上, 进一步提高资信水平,扩大 企合作。   第六条 买方及卖方的差异性优势。   买方可以自主选择或选择卖方指定 行办理业务,加快贸易进 程,提高流转效率,在满足融资需求的同时,强化和卖方的贸易往 来维系。   卖方可依托有效降低风险的 行信用选择异地买方,不受制于 买方对通知行的选择,扩大销售市场,既可避免在多个 行开立账 户,又能在多家 行扩展融资渠道,业务办理更加灵活便捷。 第二节 开证行及议付行优势   第七条 跨行国内信用证业务更好的发挥了结算工具的作用,提 升了国内信用证的流通能力,市场化的促进了开证行和议付行的合 作与监督,有效分配业务资源,提升产品竞争力,扩大 行收益。 在规范业务发展的同时,操作风险得以有效控制。   第八条 开证行及议付行差异化优势   开证行可以通过差异化服务和“产品链条效应”,进一步提升客 户贡献度,促进利润稳定增长。议付行可以为受益人提供更加丰富 的结算及融资渠道,进一步拓展客户资源。 第三章 跨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基本流程 第一节 跨行国内信用证的开立、修改与传递   第九条 跨行国内信用证的开立统一采用“信开加证实电”方式。 具体流程为:开证行缮制信开信用证,并加盖业务用章 (信用证专 用章或业务专用章),寄送通知行,同时以SWIFT MT799加押报文 或人民 行大额支付系统报文向通知行发送证实电。证实电可比照 参考报文文本 (见附件)发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开证日期、开证 金额、信用证编号等。如证实电与国内信用证内容有不一致,开证 行应主动或者在收到通知行的查询后,向通知行发出信用证修改书 或证实电修改书。   第十条 跨行国内信用证应使用中文开立,并表明“本信用证依 据 《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开立”。   第十一条 跨行国内信用证的修改与开证方式相同,采用上 述“信开加证实电”的方式。开证行发出的信用证修改书中应注明本 次修改的次数。 第二节 跨行国内信用证的通知、交单与议付   第十二条 跨行国内信用证应根据 《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规定 确定通知行。通知行收到信开信用证正本或信开信用证修改书,经 核实证实电无误且核对印章基本要素后,通知行同意通知的,应于 收到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的次日起三个营业日内通知受益人,不 同意通知的,应于收到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的次日起三个营业日 内通过 SWIFT MT799加押报文或人民 行大额支付系统报文方式告 知开证行。开证行发出的信用证修改书,应通过原信用证通知行办 理通知。   第十三条 受益人委托交单行交单,应向交单行提交信用证交单 委托书,并提交单据和信用证正本及信用证通知书、信用证修改书 正本及信用证修改通知书 (如有)。交单行应根据 《国内信用证结 算办法》的规定办理寄单索款手续。   第十四条 交单行在交单时,除寄送单据正本外,应附寄一份交 单面函 (寄单通知书)。   交单面函 (寄单通知书)应注明单据金额、索偿金额、单据份 数、寄单编号、索款路径、收款账号、受益人名称、申请人名称、 信用证编号等信息,并注明此次交单是在正本信用证项下进行并已 在信用证正本背面批注交单情况。   交单行应在交单面函 (寄单通知书)上加盖信用证专用章或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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