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境水生动物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pdfVIP

进出境水生动物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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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进出出境境水水生生动动物物质质量量安安全全监监测测工工作作规规范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进出境水生动物疫情疫病和有 有害物质监测 工作,服务进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决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 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第44号令)、 《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 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第99号令)、 《出入境动植物检验检 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等规定和要求,制定本 工作规范。   第二条 进出境水生动物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应遵循客观性、可行 性、代表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原则。   第三条 进出境水生动物质量安全监测范围包括所有进境、出境 水生动物以及水生动物养殖水质、相关养殖投入品,监测对象包括 水生动物疫病以及影响人体健康的有 有害物质残留、致病性病原 微生物等。   第四条 总局负责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制定和调整国家进出境 水生动物质量安全监测计划。   总局水生动物检验检疫协作组负责监测信息的收集、分析,组 织开展监测结果的评估,草拟国家进出境水生动物年度监测计划方 案,组织水生动物监测实验室的能力验证和人员培训。   各相关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国家进出境水生动物监测计划,制 定本地监测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进入水生动物养殖、存放等场 所开展监测、调查及监督工作,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条 总局对进出境水生动物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定期进行考 评,表彰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 第二章 监测计划   第七条 总局根据评估结果和可利用资源,制定和发布国家进出 境水生动物质量安全监测计划。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所承担的进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业务 工作情况,在国家进出境水生动物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基础上,根据 工作实际制定本地监测计划。   第八条 监测计划包括年度监测计划、应急监测计划。   年度监测计划属于常规监测,是检验检疫机构年度工作计划的 一部分。   应急监测计划是应处置突发事件需要而临时增加的监测任务, 所监测的项目是年度监测计划未包含的内容。   第九条 监测计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监测计划的组织实施单 位、监测范围、监测对象、监测项目、监测时间、抽样频率、抽样 方法及样品要求、检测方法和标准、检测机构、结果统计和报送 等。   第十条 各有关直属检验检疫局组织实施监测计划,相关分支检 验检疫机构、检测机构以及进出口企业等根据要求承担具体监测工 作。   第十一条 一般养殖用 (养殖、繁殖、观赏等用途)进出境水生 动物以水生动物疫病为主要监测项目,食用水生动物以有 有害物 质、致病性病原微生物为主要监测项目。连续2年监测且符合要求 的项目,可不列入下年度监测项目或者降低抽样比例和频率。   监测项目确定的原则:    (一)世界动物卫生组织 (OIE)规定需要开展的监测项目。    (二)国家有监测和检测要求的项目。    (三)输入国有监测或者检测要求的项目。    (四)无法确定水生动物中是否存在的项目。    (五)日常监测、检测以及境外通报的不合格项目。    (六)公众关注的项目。    (七)影响水生动物质量安全的生存环境因素的变化,包括有 浮游生物暴发、环境污染、气候异常变化等。   第十二条 监测时间和抽样频率要结合生产和进出口贸易情况确 定,要确保监测结果能够反映从繁殖或投苗、生长过程、捕获等整 个生产及进出口过程的实际情况,同时要兼顾监测对象、监测项目 可能的季节性、地域性、流行性等特点,科学确定。   一般对每个出境水生动物注册养殖场每年抽样监测不低于2 次;野生捕捞中转包装出境的水生动物,按水生动物分类 (鱼类、 甲壳类、软体类)和捕捞区域划分,每个区域每年抽样监测一般不 少于2次。进境水生动物按照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水生动物分类 (鱼、甲壳类、软体类)进行监测,前5批进境水生动物应批批进 行抽样监测,进境5批以上的按进口总批次的5%进行抽样监测。   第十三条 抽样方法和样品要求按照国际组织和国家有关抽样标 准执行,要确保样品的代表性和不受污染。   第十四条 监测计划中应列明每个项目的检测方法和标准,确保 检测方法和标准统一,便于进行监测结果的分析、统计和比较。对 国家尚未建立检测方法或者限量标准的,优先采用相关国际组织推 荐的方法和标准。   第十五条 监测计划实施的检测机构由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推荐, 国家质检总局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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