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间货币经纪和交易行为指引.pdfVIP

金融机构间货币经纪和交易行为指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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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金融融机机构构间间货货币币经经纪纪和和交交易易行行为为指指引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融机构间货币经纪业务和交易行为,维护 场秩序和公平,提高货币经纪业务和交易的运作效率,依据 《中华 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经纪商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的货币经纪公司;所称交易商是指经 中国有关监管部门批准,有资格以自有或代理的资金账户从事金融 机构间交易的各类金融机构。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金融机构间交易是指交易商通过经纪商或 交易商之间直接进行的各种交易。主要包括:境内外外汇 场交 易、境内外货币 场交易、境内外债券 场交易、境内外衍生产品 场交易,以及经有关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四条 本指引旨在明确金融机构间经纪和交易行为中,经纪 商、交易商应当遵守的一般准则和业务操作及风险管理的基本规程 要求。   第二章 一般准则   第五条 经纪商和交易商的所有交易人员及相关业务人员应具 备相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技能,遵循本指引所规定的程序进行交易 活动。   第六条 经纪商和交易商应对交易人员及相关业务人员的行为 负责,确保其至少具备以下条件:    (一)获得充分培训,具备从业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二)得到明确操作授权,确切了解 自身及公司的责任;    (三)熟悉并遵守本指引和有关监管部门的相关政策法规;    (四)熟悉并准确执行公司有关各项制度和操作守则。   经纪商和交易商还应制定专门管理制度和采取必要措施,避免 因其交易人员的不良行为影响交易安全。   第七条 经纪商和交易商应制定相应管理制度,以控制和消除 交易时可能产生的潜在或实际的利益冲突,确保对所有交易对手的 公正性。   第八条 经纪商在提供经纪服务前、交易商在与交易对手交易 前,应了解交易对手,以防止交易被用于洗钱等非法 目的。   第九条 经纪商和交易商在开始交易前,应了解所有交易过程 所需信息,以尽量避免发生交易误传与差错。所需信息至少包括: 所服务客户身份、交易具体品种、交易的特定条件等。   在不涉及其他客户商业机密情况下,经纪商应在交易完成前, 向 场相关交易客户完整披露该笔交易有关重要信息。   第十条 经纪商为交易商提供经纪服务,应与交易商签订服务 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首次参与交易的,应主动告 知经纪商所承担的职责。   第十一条 经纪商应对交易商提供的信息严格保密。经纪商向 交易商提供建议或意见时,不应泄露其他客户的商业机密,并应谨 慎转述或评论公开范围内的普通信息。   第十二条 经纪商应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提供经纪服务,不 应在交易涉及的各方客户中优待任何一方。   第十三条 交易商应自主决定经纪商提供信息的可信度,不应 要求经纪商承担除身份传递及交易信息核查以外的其他责任。   第三章 风险管理与控制措施   第十四条 经纪商与交易商应建立相关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和内 控机制,确保经纪与交易业务前中后台分离,各个环节的风险得到 有效控制。   第十五条 经纪商和交易商在开发新产品或建立新的业务关系 前,应通过制定详细的评估制度和程序,了解交易对手基本情况、 业务范围和交易权限等信息,评估交易可能导致的合规风险和信誉 风险,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经纪商和交易商高管层应根据上述制 度规定,定期检查和评估其与交易方的总体业务关系。   第十六条 交易商应建立明确的授权授信制度。该制度内容至 少应包括:一般交易程序、被授权交易人员、可交易品种、敞口头 寸、交易对手的授信、确认和结算程序等。   第十七条 经纪商和交易商应相互告知有权提供经纪服务人员 和有权交易人员的名单及业务范围,并在交易前进行核对。   第十八条 经纪商未经交易商许可,不应泄露或讨论已完成的 交易信息以及处于安排过程中的交易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当经纪商总部与其分支机构需要分享 场保密信息和敏感信息 时,总部管理人员应采取必要措施对此进行保密管理。   第十九条 未经双方管理层同意,经纪商和交易商不应互相参 观对方交易室。交易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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