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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衡阳阳市市突突发发公公共共事事件件医医疗疗卫卫生生救救援援应应急急预预案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保障自然 害、事故 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
公共事件 (以下简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
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卫生部门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
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
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
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 《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核电厂核
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和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衡
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
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
照 《衡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
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切实加强对应
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建立健全组织和
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效机制。
1.4.2预防为主。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落实各
项预防措施,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物资
准备等各项准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因素要及时
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1.4.3资源整合。充分利用我市现有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资源,按
照条块结合、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要求,整合人力资源、技术资
源、物资资源和信息资源。
1.4.4依法规范。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与实施,必须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与有关政策相衔接,与完善政府社会管理
和公共服务职能相结合,体现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的要
求。
1.4.5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托我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建立
平战结合、反应及时、运转正常、措施果断、技术高超的医疗卫生
救援队伍和院前急救体系。各级各类院前急救医疗机构统一在市突
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在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的
指挥、调度下,做到常备不懈、信息共享、通力协作、确保紧急医
疗卫生救援工作高效。
1.4.6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突发公共
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应急工作。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范围、性质和
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实行属地为主、分级处
置。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处
置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医疗
卫生救援的处置工作和较大级别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
先期处置工作。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辖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
卫生救援应急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突
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市直各单位、各行
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处
置工作。
2.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
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 (Ⅰ级)、重大 (Ⅱ级)、较大 (Ⅲ级)和一般
(Ⅳ级)四级。
2.1 特别重大事件 (Ⅰ级)
(1)一次事件出现特别重大人员伤亡,且危重人员多,或者
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事件
发生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请求市政府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
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市 (地)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省人民政府、衡阳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
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 重大事件 (Ⅱ级)
(1)一次事件出现重大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
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市 (地)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省级人民政府和衡阳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
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 较大事件 (Ⅲ级)
(1)一次事件出现较大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
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衡阳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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