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低保户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试行).pdfVIP

长沙市城市低保户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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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长沙沙市市城城市市低低保保户户部部分分计计划划生生育育家家庭庭奖奖励励扶扶助助对对象象确确认认条条件件的的政政 策策性性解解释释 试试行行))     一、基本条件   城市低保户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以下简称 “城市低保 奖扶”)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上年度的城市低保对象;    二)1973年以来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 定生育;    三)独生子女父母;    四)出生于1933年1月1日 含本日)之后,到奖扶的上年度 12月31日之前年满60周岁。   二、城市低保奖扶的 “独生子女父母”界定问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对象界定为城市低保奖扶的 “独生子女父 母”:    一)合法生育一个子女且现存一个子女的;    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且现存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再婚后 没有再生育和再收养子女且现存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合法生育或依法收养两个以上子女,只存活一个子 女。且存活的子女在其他子女死亡时未超过18周岁,死亡的子女未 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双方均有一个合法生育或依法收养的子女但都 未直接抚养,且子女均存活或存活一个的;    六)非婚生育一个子女后,已承担了相应的计划生育法律责 任,办理了结婚证,没有再生育也没有再收养子女且现存一个子女 的;    七)一方再婚前有一个子女,但没有直接抚养,另一方无子 女,依法再生育一个子女且该子女现存,初育一方属独生子女父或 母;    八)再婚夫妻双方均有一个子女,只有一方直接抚养子女且 该子女现存,直接抚养子女方属独生子女父或母;    九)终身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 含终身未结婚)。   三、合法生育界定问题    一)根据1979年5月26日下发的 《湖南省革命委员会关于计 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 湘革发 〔1979〕58号)关于生 育数量的规定,1985年1月1日以前所生育的子女数量不超过两个。 生育间隔的起始时间以1982年省人民政府下发的 《关于计划生育工 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湘政发 〔1982〕36号)为界线,1982年5月 10日之前生育或怀孕的,没有生育间隔要求。之后怀孕生育的,生 育间隔必须达到4年以上。1990年1月1日后出生的,以此后每个阶 段的生育间隔规定为准。    二)1985年1月1日至1987年6月6日之间,生育子女的数量应 符合 《关于二胎生育的暂行规定》 湘政发 〔1984〕42号)文件规 定,生育间隔为4年以上。湘政发 〔1984〕42号文件中符合二孩生 育政策的条件如下:   国家干部、职工和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有计划 地安排生育第二胎,或再准生一个。1、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 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因有严重生理缺陷的。2、婚后五 年不孕,经县以上医院确诊为不孕症,带养一个孩子后怀孕要求生 育一个的。3、再婚夫妇属于下列情况者: 甲)一方只有一个孩 子,另一方系初婚或未生育过的; 乙)再婚前各有一个孩子,均 依法判随前配偶,新组合的家庭身边无子女的; 丙)一方为有两 个孩子的丧偶者,另一方系初婚或未生育过的。4、独生子与独生 女结婚的 含带养的)。5、夫妻双方均系归侨或台湾、港澳同 胞,只有一个孩子的。   农村村民除执行以上各条外,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有 计划地安排生育二胎。1、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 如女家姐 妹数人,只限照顾一人)。2、夫妇一方两代均系独生子女的。3、 兄弟多人只有一人有生育条件,又只生一个孩子,其他兄弟已丧失 生育条件的。4、居住在边远山区方园五华里的单家独户。5、烈士 的独生子女或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6、夫妇一方系非遗传性残 疾,或因公致残,丧失劳动能力,只生一个女孩的。7、兄弟多人 均系只生一个女孩的 只限照顾兄弟中的一人)。8、独子只生一 个女孩的。    三)1987年6月6日至1989年12月31日之间,生育子女的数量 应符合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抓紧抓好计划生育 工作的意见》 湘发 〔1987〕20号)文件规定,即干部、职工、城 乡居民、省辖市郊区吃统销粮的农民继续执行湘政发 〔1984〕42号 文件中有关二孩生育政策;而其他农村村民除继续执行湘政发 〔1984〕42号文件规定外,对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可安排再生育一个 孩子。生育间隔为4年以上。    四)1990年1月1日至1999年8月2日之间,生育子女的数量应 符合1989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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