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安全生产督导约谈制度.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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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长沙沙市市安安全全生生产产督督导导约约谈谈制制度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 针, 促进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根据安全生 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督导约谈是指市安委会为有效遏制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督促有关区、县 (市)政府,相关行业 主管部门和企业认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吸取事故教训,落实整改 措施而组织的调研督促和约见谈话。   第三条 督导约谈对象:    (一)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 人;    (三)有关区、县 (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四)有必要督导约谈的其他对象。   第四条 下列情形启动督导约谈:    (一)发生较大 (及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含涉险事 故)的区、县 (市)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    (二)1个月内接连发生两起一般 (及一般以上)安全生产责 任事故的区、县 (市)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    (三)安全生产秩序混乱、非法违法生产严重的区、县 (市) 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    (四)市安委办认为有必要督导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督导约谈由市安委会负责同志或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同 志出面主谈,由市安委办组织。督导约谈前,市安委办应商市监察 局及有关部门作好相关准备。   市监察局和市安委办监督督导约谈内容的落实。   第六条 督导约谈的主要内容包括被督导约谈地区或单位的安全 生产事故情况、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应吸取的教训、下一步应 采取的措施和承诺。   第七条 督导约谈程序:    (一)督导约谈前,市安委办书面或电话通知,告知相关事 项;    (二)督导约谈时,市安委办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纪要;纪要 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送相关部门。    (三)被督导约谈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 案及工作部 署情况书面上报市安委办,并限期将有关问题整改到位。   第八条 被督导约谈对象应按照规定参加督导约谈,不得委托他 人。对无故不参加督导约谈或不认真整改落实的,市监察局和市安 委办应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条 督导约谈纳入年终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内容。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长长沙沙市市安安全全生生产产事事故故隐隐患患排排查查治治理理工工作作制制度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司其职、齐抓共管 的长效机制,强化全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的监督管理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 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各级政 府、部门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制度。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 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以下简称事故隐患)分为 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和重点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或 者短时间内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易导致发生较大以 上安全生产事故,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 (停止使用),在1 个月时间内不能彻底排除危险,且经过专家鉴定确认的隐患,或者 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重点事故隐患,包括以下三类:一是指未达到重大事故隐患标 准,但隐患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长时间未得到有效整改的事故隐 患;二是群众举报的事故隐患;三是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督办、转 办、交办的事故隐患。   第四条 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 持属地监管、综合监管、专业监管、行业主管相结合的原则,事故 隐患的监管责任,以属地监管和专业监管、行业主管为主。   第五条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报告、 治理、销号的动态监管机制。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各级安全生产 委员会办公室或有关部门报告或举报。   生产经营单位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事故隐患举 报奖励制度。    第二章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   第七条 全市各级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加强对本行政 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组织、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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