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关于铁道装卸统计规则.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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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铁道道部部关关于于铁铁道道装装卸卸统统计计规规则则 铁运[1989]第160号 1989年11月20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铁 装卸统计是铁 统计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对铁 装 卸工作实行科学管理的重要手段,它全面系统地反映装卸工作情 况,为各级领导制定工作计划、方针和政策以及规则,提供数据资 料和依据。为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装卸统计 指导发展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 铁 装卸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全面、系统地搜集、 整理和分析铁 装卸人员、机械的构成、使用、变动情况;装卸作 业量的完成、劳动生产率水平、机械化作业比重和经济效益情况 等,准确、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充分发挥统计的服务与监督作 用。   第3条 铁 局、分局和车站 (车务段)必须依照国家的有关法 规和本规则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向上级主管部门提 供真实、可靠、准确的装卸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 报,不得伪造和篡改。   第4条 各单位应切实加强对装卸统计工作的领导。铁 局、分 局和车站 (车务段)都要建立和健全装卸统计制度,实行统计人员 岗位责任制。要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健全原始记录,提高统计质 量。要根据本规则规定的统计范围、统计指标口径计算方法,提供 完整准确的统计资料。   第5条 各单位必须设专职统计人员或兼职统计人员负责装卸统 计工作 (含全部委外装卸)。无铁 装卸人员的车站 (车务段)应 指定专人兼管统计。   要认真执行统计人员岗位责任制。统计人员有权要求有关单位 和人员按规定提供统计资料,检查其准确性并要求改正。统计报表 的数据准确与否,统计人员应负责任。   第6条 对统计工作要定期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对违反 本规则第三条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违反本规则第三条的有关人 员,视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第7条 装卸统计人员,应根据有关规定评定其技术职称,并保 持装卸统计队伍的稳定。   第8条 要加强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定期考核。各级统计人员 必须认真学习统计业务和努力掌握统计计算的新技术,以提高统计 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9条 各铁 局应根据部的要求,尽快建立计算机装卸统计管 理网络。   第二章 装卸统计报表   第10条 装卸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全 性的 统计报表,其统计表式、指标和内容、报送时间和程序,由铁道部 统一规定,各局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自行变更。   第11条 在不影响铁道部统计报表的前提下,各铁 局也可根 据管内的具体情况,制订补充规定或报表。   报表应简明可行,计算方法正确,范围界限分明,不重复、矛 盾。   第12条 统计报表上报时,必须经单位领导审核签认。   第13条 “装卸工作月 (季、年)报表”是铁道部制定的全 性的统一报表,是基层站段、分局、铁 局向上级机关报告装卸工 作情况的一种严格的统计报告制度,各单位都必须按规定逐级上 报。   第14条 “装卸工作月 (季、年)报表”按其表号分为 “货装 报1”和 “货装报2” (见附件)。 “货装报1”、 “货装报2”的季 报、上半年报、年报均应在季后15 日前报部,月报暂不报部 (见二 季度、四季度报仍应报部)。    “货装报1”年报另有附表两张 (见附件),分别补充有关财 务、工资和委外装卸管理等情况,均应于次年二月十 日前报部。   重点车站的 “装卸工作年报表” (含附表)需报部时,由部在 年底前另行通知。   委外装卸的统计,应加强基础工作和资料的搜集汇总,按本规 则和铁运[1988]12号文的要求填报。   第三章 装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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