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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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青岛岛市市国国家家公公务务员员行行为为规规范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公务员作风建设,造就廉洁、 政、务实、 高效的高素质、专业化国家公务员队伍,根据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 例》、 《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结合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是国家公务员在履行职责、执行 公务和社会生活中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三条 国家公务员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而且还应认 真遵守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   第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 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团体工作人员。 第二章 政治坚定忠于国家   第五条 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 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坚定地走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道路,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 治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一切言行都要有利于维护党 的领导和政府的声誉。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注重理论学习,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存在模糊认识, 缺乏政治敏感性;    (二)对重大政治问题有错误言论;    (三)缺乏政治责任感,不能自觉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   违反本条规定,视情给予批评教育、诫勉、待岗或相应的纪律 处分。 第三章  政为民勇于创新   第六条 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思想,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全心 全意为人民服务。要体察民情,了解民意,集中民智,珍惜民力。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压制群众批评,对群众打击报复;    (二)故意扣压群众举报信件,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    (三)滥用职权,侵犯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不作深入调查研究,主观臆断,造成工作失误;    (五)失职渎职,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和损 失。   违反本条规定,根据情节及造成的后果,给予批评教育、诫勉 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条 解放思想,与时俱进,锐意进取, 于思考,创造性开 展工作。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思想僵化,墨守成规,所承担工作在同类比较中不断下 降;    (二)不参加单位组织的创新活动;    (三)对创新工作不支持,甚至制造障碍。   违反本条规定,根据具体情节及造成的后果,给予批评教育、 待岗。   第八条 牢固树立学习是终身使命的观念,坚持学习政策理论、 业务知识,不断优化知识结构,提高工作技能。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规定参加单位组织的各类学习教育和培训活动;    (二)逃避单位组织的业务考试,没有达到规定的业务水平;    (三)不具备职位明确规定的知识与技能,经培训仍达不到要 求;    (四)不能胜任新的岗位,一年内打不开工作局面。   违反本条规定,根据情节及造成的后果,给予批评教育、待 岗。 第四章 服从大局团结协作   第九条 顾全大局,维护政令统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各 项决议、决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上级党委和政府的决议、决定及重要工作部署,有明确 贯彻时间要求的,未在指定时间内传达贯彻;    (二)执行上级党委和政府的各项决议、决定,有偏差。   违反本条规定,视情给予批评教育、诫勉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条 认真贯彻执行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做出的决定,如对决 定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执行的同时向主管领导或上级反映。不得有 下列行为:    (一)拒不执行;    (二)变相消极抵制;    (三)公开或私下另搞一套。违反本条规定,视情给予批评教 育、诫勉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坚决服从组织作出的职务任免、工作调动的决定,并 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全部手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涉及个人的人事安排中向组织讲条件,讨价还价;    (二)接到任命通知后不按规定时限交接工作或不交接工作。   违反本条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或辞退。   第十二条 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团结一致,勇于批评和自我批 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说话不负责任,在背后说上级、同级和下级的坏话;    (二)捏造事实写匿名信,诬告领导、同事和他人;    (三)对上级和同事的批评不虚心接受,并在工作中坚持错误 做法;    (四)拉帮结派,搞小集团活动;    (五)不能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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