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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萍乡乡市市行行政政复复议议规规程程
第一条 为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
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以下简称 《行政复议
法》)和 《江西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若干规
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复议工作。
第三条 依照 《行政复议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
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为本机关行政复议
机构,行政复议机构依照 《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的规定具体办理行
政复议事项。
市、县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复议稽查制度,市人民政
府设立行政复议总稽查,负责全市行政复议的监督、检查、指导工
作。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指定专人从事行政复议工作。
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国家 务员或者其他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人员;
(二)取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三)参加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组织的行
政复议法律知识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以书面 (包括信函、电报、
电传、传真、电子数据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或者口头的形式向行政
复议机构提出。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
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
时间和联系方式;以书面方式申请的,应当按要求向行政复议机构
提交申请书及副本、申请人身份证明、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的证明材料或申请人申请被申请人作为的申请材料。
行政复议机构收到申请书或者记录的申请笔录,应予以登记,
注明申请日期,并向申请人开具 《行政复议申请收文证明》。
第六条 行政复议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复议请求;
(四)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五)属于本行政复议机关管辖;
(六)在法定申请复议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七)其他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没有受理;
(八)未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或者虽然已经向人民法院申请但
人民法院没有受理。
第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申请书后应根据第五条规定进行初
步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不
予受理,并作出 《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对符合规定,但不属于本行政复议机关管辖的申请,应
当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三)对符合规定,应由本行政复议机关管辖的申请,自收到
申请书之日起即为受理,进入行政复议程序。
第八条 被申请人不适格时,行政复议机关应告知申请人变更被
申请人;申请人不同意变更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申请不予受理。
第九条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下列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一)行政机关对两个或两个以上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
属争议进行裁决,争议一方申请行政复议,未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
另一方;
(二)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
犯其相邻权或 平竟争权申请行政复议,具体行政行为的管理相对
人;
(三)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关共同
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参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非行
政机关;
(四)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的赔偿问题作出裁决,一方当
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未申请行政复议的另一方当事人;
(五)行政机关对同一违法事实处罚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同
违法行为人,其中一部分人已申请行政复议,未申请行政复议的其
他共同违法行为人;
(六)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同违法行为有
审批关系、行政合同关系的其他行政机关;
(七)行政处罚案件中未申请行政复议的被侵害人或者被处罚
人;
(八)其他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 民、法人或其他组
织。
第十条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确定行政复议案件承办
人,并在七日内将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第
三人,并告知申请人、第三人有申请行政复议人员回避和委托代理
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的权利。
第十一条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两名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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