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行政复议规程.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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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萍乡乡市市行行政政复复议议规规程程   第一条 为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 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以下简称 《行政复议 法》)和 《江西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若干规 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复议工作。   第三条 依照 《行政复议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 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为本机关行政复议 机构,行政复议机构依照 《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的规定具体办理行 政复议事项。   市、县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复议稽查制度,市人民政 府设立行政复议总稽查,负责全市行政复议的监督、检查、指导工 作。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指定专人从事行政复议工作。   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国家 务员或者其他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人员;    (二)取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三)参加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组织的行 政复议法律知识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以书面 (包括信函、电报、 电传、传真、电子数据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或者口头的形式向行政 复议机构提出。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 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 时间和联系方式;以书面方式申请的,应当按要求向行政复议机构 提交申请书及副本、申请人身份证明、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的证明材料或申请人申请被申请人作为的申请材料。   行政复议机构收到申请书或者记录的申请笔录,应予以登记, 注明申请日期,并向申请人开具 《行政复议申请收文证明》。   第六条 行政复议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复议请求;    (四)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五)属于本行政复议机关管辖;    (六)在法定申请复议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七)其他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没有受理;    (八)未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或者虽然已经向人民法院申请但 人民法院没有受理。   第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申请书后应根据第五条规定进行初 步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不 予受理,并作出 《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对符合规定,但不属于本行政复议机关管辖的申请,应 当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三)对符合规定,应由本行政复议机关管辖的申请,自收到 申请书之日起即为受理,进入行政复议程序。   第八条 被申请人不适格时,行政复议机关应告知申请人变更被 申请人;申请人不同意变更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申请不予受理。   第九条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下列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一)行政机关对两个或两个以上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 属争议进行裁决,争议一方申请行政复议,未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 另一方;    (二)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 犯其相邻权或 平竟争权申请行政复议,具体行政行为的管理相对 人;    (三)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关共同 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参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非行 政机关;    (四)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的赔偿问题作出裁决,一方当 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未申请行政复议的另一方当事人;    (五)行政机关对同一违法事实处罚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同 违法行为人,其中一部分人已申请行政复议,未申请行政复议的其 他共同违法行为人;    (六)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同违法行为有 审批关系、行政合同关系的其他行政机关;    (七)行政处罚案件中未申请行政复议的被侵害人或者被处罚 人;    (八)其他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 民、法人或其他组 织。   第十条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确定行政复议案件承办 人,并在七日内将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第 三人,并告知申请人、第三人有申请行政复议人员回避和委托代理 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的权利。   第十一条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两名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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