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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评估估机机构构内内部部治治理理指指引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资产评估机构 (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内部治理,
完善评估机构内部 策管理机制,提高评估机构执业水平和社会公
信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
业法》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内部治理主要是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
会、经理层等内设机构为主体的责任明确、有效制衡的组织架构以
及科学合理的股东及合伙人进退机制、激励约束机制、内部 策机
制、利益分配机制、质量管理机制、风险控制机制、机构文化建设
机制等。
第三条 评估机构内部治理应当以维护公众利益为宗旨,以增进
内部和谐为重点,合理规范和有效协调评估机构股东 (合伙人)之
间、股东 (合伙人)与评估师及其他从业人员之间以及其他各相关
方面的关系,充分发挥评估机构各层次管理机构的职能作用,保障
评估机构及各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评估机构内部治理应当以“人合”为基础,尊重评估师及
其他相关从业人员的智力劳动和专业价值,充分发挥专业知识在评
估机构内部 策和管理中的主导作用,实现员工、机构、行业和社
会的和谐发展。
第五条 评估机构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和风
险控制机制。
第六条 评估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完善内部财务制度,规范财
务行为,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股东 (合伙人)
第一节 股东 (合伙人)的加入与退出
第七条 评估机构股东 (合伙制企业为合伙人,以下统称股东)
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规定的资格条件。评估机构的章程
(合伙制事务所为合伙人协议,以下统称章程)中应当载明股东在
诚信记录、专业经历、议事能力和年龄条件等方面的要求。
第八条 评估机构的章程中应当载明新股东的加入程序,并明确
新股东与老股东的权利与义务。未明确约定的,则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等义务。
第九条 评估机构的章程中应当载明股东退出的情形和程序。对
于符合退出条件的股东,应当按约定程序准予退出。
评估机构的章程中应当载明丧失股东资格条件为当然退出情
形,应当及时办理股权 (合伙制企业为财产份额,以下统称股权)
转让手续。
第十条 评估机构的章程中应当载明股东退出时股权转让价格的
计算方式或标准及财务审核,结算与退还办法。
第二节 股东出资与股权变动
第十一条 评估机构的章程中应当载明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金
额、出资比例、出资时间及相应的违约责任。
股东应当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按期足额缴纳约定的各自所认缴
的出资额。不得以任何方式虚假出资、抽逃或者变相抽逃出资,不
得以任何形式占有、转移评估机构的财产。
第十二条 评估机构的章程中应当载明股东之间或向股东以外的
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程序和办法。
股东只能向符合评估机构章程约定的股东资格条件的人转让其
股权。
第十三条 评估机构的章程中应当载明老股东对新增注册资本是
否有优先认缴出资权。
第十四条 评估机构股东不得为他人代为持有股权,也不得委托
他人持有自己的股权。
第十五条 评估机构的章程中应当载明股东不得以其在评估机构
中的股权对外出质进行担保。
第三节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评估机构的章程中应当载明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评估机构所有股东享有平等地位。股东之间应当相互
信任、相互尊重、平等协商、和谐共事。
第十八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评估机构章程,股东会 (合伙人
会议)、董事会 (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 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九条 股东对评估机构可供分配利润以及清算后的剩余财产
享有分配权。
评估机构的章程中应当在载明合法、合理的利润分配原则和方
式。
第二十条 股东应当合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滥用其权利
损害评估机构或其他股东的利益。对评估机构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
义务。不得利用其股东身份和地位谋取属于所在评估机构的商业机
会,损害评估机构的整体利益。
股东对评估机构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股东不得从事与本
评估机构相竞争或有其他利益冲突的业务。控股股东应当严格按照
法律、法规、规章及评估机构章程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应当利用
其控股地位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评估机构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十一条 评估机构的章程中应当载明股东争议的解 协调机
制。股东争议协商解 不成的,可向仲裁机构提请仲裁或向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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