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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贵州州省省1998年年城城镇镇集集体体所所有有制制企企业业、、单单位位清清产产核核资资实实施施方方案案
黔府发[1998 第10号
1998年2月20日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开展清产
核资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 〔1996〕29号)精神以及财政部、国家
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1998年在全国全面开展城镇集体企业
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财清字 〔1998〕3号)总体部署,结合我
省具体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清产核资工作的目的和任务
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目的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关
于 “支持、鼓励和帮助城乡多种形式集体经济的发展”精神,解决
城镇集体企业资产状况不清、帐实不符、资产闲置浪费及被侵占流
失的问题,进一步明晰产权关系,为集体企业建立规范的资产
(金)管理创造条件,为促进集体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建立现代企
业制度打好基础。其具体工作任务如下:
(一)全面摸清集体企业 “家底”,促进城镇集体企业完善各
项基础管理制度。
(二)重估主要固定资产价值,促使城镇集体企业资产帐面价
值与实际价值相符。
(三)界定城镇集体企业资产所有权归属,促进理顺产权关
系。
(四)核实城镇集体企业的法人财产占用量,对清出的问题根
据国家有关规定逐步进行处理。
(五)对城镇集体企业资产的产权,依法进行登记。
二、清产核资的范围
1998年我省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工作范围,包括所有在工
商管理部门注册为集体所有制性质、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实际开
展了生产或经营活动、而在1996年和1997年未进行清产核资试点的
各类城镇集体企业 (单位)、集体经济组织。一是由各级政府部
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举办注册为集体性质的各类城镇集体企业
(单位);二是各类合作制、股份合作制企业,包括由城镇集体企
业、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企业;三是各类 “挂靠”在各级
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管理而注册为集体性质的企业 (有关清理规定
另行下发);四是以各种形式占用、代管集体资产的部门或企业、
单位;五是集体性质的联合经济组织。
为了防止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与农村 (乡镇)集体企业清产
核资工作遗漏或重复,城镇集体企业原则上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
条标准:一是经国家批准的建制镇以上城镇所属的集体企业;二是
不归口乡镇企业管理部门的集体企业,包括城镇集体企业在乡村建
立的分支机构。
城乡信用社和农村供销合作社的基层单位,凡是独立核算的,
也应作为清产核资的基本单位。城市信用合作社已组建为合作银行
的以合作银行为清产核资的基本单位。
三、清产核资工作的内容和要求
(一)基本内容
1.资产清查。根据全省清产核资工作的统一要求,城镇集体企
业对各项资产及负债进行全面的清理、登记、核对和查实。
2.价值重估。按国家统一制定的 《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固定
资产价值重估统一标准目录》和有关规定,对城镇集体企业帐面价
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
3.产权界定。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对城镇集体企业的财产依法
确认其所有权归属。
4.资金核实。按国家清产核资有关政策,对城镇集体企业经过
资产清查、价值重估、产权界定后的企业资产实际占用量进行重新
核实,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处理。
5.产权登记。按国家有关登记产权的规定,对经过清查、重
估、界定、核实后城镇集体企业占有资产的产权,依法向有关部门
进行登记。
6.建章建制。对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暴露出来的矛盾和问题,
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经营管理。
(二)基本要求
1.1998年我省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除按统一要求全面完
成各阶段工作外,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进一步核查集体企业户数,尤其是辖区内的中央及省属集
体企业户数;二是认真组织做好 “挂靠”企业的清理和甄别工作;
三是组织已完成清产核资,但其工作内容与全国清产核资工作要求
不一致的有关地区及企业的补课工作;四是按照统一制定的数据衔
接调整方法,完成全省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汇总数据的衔接;五是开
展过清产核资试点的地区、部门应该认真总结试点中的经验,并将
其应用到全面铺开的工作中去。
2.各地区、各部门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应依据国家和省统一
制定的 《城镇集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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