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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郴州州市市义义务务教教育育阶阶段段学学校校新新生生入入学学工工作作方方案案
为切实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新生入学工作,保障适龄儿童
年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
法》、 《残疾人教育条例》 (国务院令第674号)、 《湖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和教育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
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教基 〔2014〕1号)
等法律和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保障适龄儿童 年全部接受义务教育为目标,以促进教育公
平为重点,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制度,坚持依法管
理、规范操作,严肃招生纪律,确保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平稳有
序、公平公正,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基本原则
1.市级统筹、以县为主的原则。市教育局统筹全市义务教育阶
段招生,制定招生方案,监督和指导县市区的招生工作。郴州高新
区管委会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市招生方案,组织实施辖区内义
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
2.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推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阳光
招生”,招生政策、招生程序、招生区域、录取结果等信息全面公
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严肃招生纪律,严禁公办学校招收择校
生。
3.免试划片就近入学的原则。根据各学校的招生规模和生源分
布情况,以街道、河流、铁路为界,以适龄儿童 年法定监护人实
际居住地住所为依据,科学、合理划定各校的招生区域。适龄儿童
年凭相关证件到所在招生区域内学校报名、办理入学手续。
二、招生对象
小学招生对象:当年8月31日前年满6周岁的儿童;初中招生对
象:当年小学应届毕业生。
三、入学条件
根据农村、城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
规定:
(一)农村学校入学条件。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和小学应届毕
业生均须组织其入学。
(二)市中心城区学校入学条件。市中心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
校根据招生对象的不同情况,分别明确其入学条件。凡年满6周岁
儿童和小学应届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在市中心城区义
务教育阶段学校申请入学:
1.常住居民子女:具有市中心城区所在地户籍,且居住在市中
心城区;
2.现役军人子女:父母一方为驻郴部队现役军人且居住在市中
心城区;
3.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户籍所在地无监护条件,父母双
方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连续务工满一年以上的 (入学
前一年的9月1日前到我市务工),在市中心城区有稳定住所且居住
一年以上;
4.外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父母一方取得市中心城区工商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满一年以上 (入学前一年的9月1日
前到我市经商办企业),在市中心城区连续经商一年且有稳定住所
的;
5.“人户分离”新居民 (指非市中心城区户籍,在市中心城区依
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属证书并入住的居民)子女:父母
在市中心城区依法购买商品住宅、并在当年7月31日前装修入住。
同一套出租房 (仅限住宅,下同)小学六年内、初中三年内只
能安排一户居民子女入学。
(三)县市政府所在地学校入学条件。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
本方案,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入学条件,并向社会公布。
(四)适龄残疾儿童 年的入学条件。具有本市户籍、有生活
自理能力的中度智障、听障和视障残疾儿童 年入学,由县市区教
育行政部门统筹、协调,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具有接收普通
教育能力的轻度残疾适龄儿童 年,采取随班就读方式入学,学校
不得拒收;确实不能到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和特殊教育学校 (班)接
受教育、具有一定学习能力且在当地残联登记的重度残疾儿童
年,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提供送教上门服务。
四、招生办法
(一)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原则上实行分期、分批次的办法
招生。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招生办法。
第一批:有常住户籍且父母有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属证书
的居民子女,驻郴部队现役军人子女。
第二批:有常住户籍,但父母无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属证
书的居民子女。
第三批:外来进城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人户分离”新居
民子女。
(二)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依法自主招生,按隶属关系由主
管教育行政部门监督。民办学校可以跨区域招生,但不能择优招
生,不得以笔试或面试的方式选拔学生。
(三)市体育运动学校可根据本校的实际和办学特点,面向全
市招收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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