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第七版)习题答案(案例)201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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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商品的名称和质量 案例: 出口合同规定的商品名称为“手工制造书写纸”(Handmade Writing Paper)。买主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该货物部分工序为机械操作,而我方提供的所有单据均表示为手工制造,按该国法律应属“不正当表示”和“过大宣传”,遭用户退货,以致使进口人(即买主)蒙受巨大损失,要求我方赔偿。我方拒赔,主要理由有二:(1)该商品的生产工序基本上是手工操作,在关键工序上完全采用手工制作;(2)该笔交易是经买方当面先看样品成交的,而实际货物质量又与样品一致,因此应认为该货物与双方约定的品质相符。后经有关人士调解后,双方在友好协商过程中取得谅解。对此,希予评论。 参考答案: 表示商品质量通常有两种方式:用样品表示和用文字说明表示,原则上,可用文字说明表示质量的,就不再同时用样品表示,反之亦然。如果有些商品确需既用文字说明又用样品表示质量,则一旦成交,卖方必须承担交货质量既符合文字说明又符合样品的责任。本案例中卖方在合同里使用的是用文字说明表示,但实际成交则是以样品表示,而文字说明和样品存在不相符的状况,因此引起争议。卖方辩解的第一个理由显然不成立。 第二章 商品的数量 案例:  买方向卖方订购50公吨货物,合同规定A? B? C? D? E五种规格按同等数量搭配。卖方按合同开立发票,买方凭发票和其他单据付了款。货到后发现所有50公吨货物均为A规格,买方只同意接受其中的1/5,拒收其余的4/5,并要求退回4/5的货款。卖方争辩说,不同规格搭配不符合同的情况,只能给予适当经济赔偿,不能拒收,更不能退款。于是诉诸法院。你认为法官该如何判决?理由何在? 参考答案: 《公约》规定,如果卖方交货数量多于约定数量,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多交部分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本案例中卖方相当于在A货物上多交了货物,因此买方的做法是正确的,法官应根据《公约》规定支持买方。 第三章 商品的包装 案例: 合同规定水果罐头装入箱内,每箱30听。卖方按合同规定如数交付了货物,但其中有一部分是装24听的小箱,而所交货物的总听数,并不短缺。可是,买方以包装不符合同规定为由拒收整批货物,卖方则坚持买方应接受全部货物,理由是经买方所在地的公证人证实;不论每箱是装24听或30听,其每听市场价格完全相同。于是引起诉讼。对此,你认为法官应如何判决?依据何在? 参考答案:   《公约》规定,“卖方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卖方不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即构成违约。本案例中卖方所交货物虽然总数符合合同,但包装方式不符合同要求,同样构成违约。但是买方是否可以拒收整批货物则要视违约后果而定。 第四章 贸易术语 案例: 某年,我某外贸公司出售一批核桃给数家英国客户,采用CIF术语,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由于核桃的销售季节性很强,到货的迟早,会直接影响货物的价格,因此,在合同中对到货时间作了以下规定:“10月份自中国装运港装运,卖方保证载货轮船于12月2日抵达英国目的港。如载货轮船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在买方要求下,卖方必须同意取消合同,如货款已经收妥,则须退还买方。”合同订立后,我外贸公司于10月中旬将货物装船出口,凭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单据(发票、提单、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不料,轮船在航行途中,主要机件损坏,无法继续航行。为保证如期到达目的港,我外贸公司以重金租用大马力拖轮拖带该轮继续前进。但因途中又遇大风浪,致使该轮抵达目的港的时间,较合同限定的最后日期晚了数小时。适遇核桃市价下跌,除个别客户提货外,多数客户要求取消合同。我外贸公司最终因这笔交易遭受重大经济损失。试问:我外贸公司与英国客户所签订的合同存在什么问题?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该案例的症结在于到达日期条款。对于出口商来说,其最大错误在于由于自己的无知或疏忽同意将这一条款写进了合同。上述合同虽然是以CIF术语的形式订立的,但并非真正的CIF合同。根据INCOTERMS2010,CIF的交货点在装运港船上,卖方只要在规定时间将货物装上船,就完成了交货义务,所以真正的CIF合同属于装运类合同,卖方无需保证货物何时到达何地。由于国际贸易术语是惯例,属于选择性约束力,当事方可以将惯例修改之后写入合同,合同规定高于惯例。本案即属此种情况:合同虽选用CIF术语,但同时规定货物保证到达目的港的时间,是一份有名无实的CIF合同,这种合同实质上是一种到货类合同。可见本案中卖方拿的是装运类的低价格,承担的却是到达类的高风险。 2. 我某出口企业按FCA Shanghai Pudong Airport条件向巴基斯坦A进口商出口手表一批,货价5万美元,规定交货期为8月份,自上海空运至卡拉奇;支付条件:买方凭由卡拉奇××银行转交的航空公司空运到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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