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pdfVIP

青岛市市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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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青岛岛市市市市管管企企业业资资产产减减值值准准备备财财务务核核销销工工作作规规则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青岛市人民 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 简称市 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管企业 (以下简称企业) 财务监督,规范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行为,促进企业建立和 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依据 《青岛市市属国有 (集体)企业财务决算 报告管理办法》 (青国资委[2004]4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 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 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有 关财务会计制度和市 府国资委有关财务监督规定,对预计可能发 生损失的资产,经取得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确实发生事实损失,对 该项资产进行处置,并对其账面余额和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 务核销的工作。   资产减值准备具体包括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 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坏账 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事实损失是指企业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 产,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 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   第五条 市 府国资委依法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进 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原则   第六条 谨慎性原则。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 定,定期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规范建立资产减值准备计 提制度,如实预计潜在损失和合理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并做 好资产减值准备的转回和核销工作。   第七条 专项管理原则。企业对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计提了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进行认真甄别分类,对不良资产应当建 立专项管理制度,组织力量进行认真清理和追索,清理和追索收回 的资金或残值应当及时入账,对形成事实损失的资产按规定要求和 工作程序进行财务核销。   第八条 客观性原则。当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成为事实损 失时,不论该项资产是否提足了资产减值准备,企业都应当按照规 定对该项资产账面余额与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   第九条 规范性原则。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依据国家 财务会计制度和市 府国资委有关规定,对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资 产发生损失的事实进行认真确认,取得确凿证据,履行规定的财务 核销程序。   第十条 责任追究原则。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认真执 行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相关规定,在查明资产损失事实和原因基础 上,分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章 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依据   第十一条 企业进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在对资产损失 组织认真清理调查的基础上,取得合法证据,具体包括:具有法律 效力的相关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以 及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等。   第十二条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依据下列证据 进行财务核销:    (一)上市流通的短期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发生事实损失的, 应当取得企业内部业务授权投资和处置的相关文件,以及有关证券 交易结算机构出具的合法交易资金结算单据;    (二)被投资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 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三)被投资单位被注销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 当地工商部门注销、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 决定文件,以及被投资 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四)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 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 等法律文件;    (五)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 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六)其他足以证明该短期投资或长期投资发生事实损失的合 法、有效证据。   第十三条 坏账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一)债务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 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二)债务单位被注销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当 地工商部门注销、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 决定文件,以及被投资单 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三)债务人失踪、死亡 (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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