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编码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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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金融融机机构构编编码码规规范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金融机构的编码对象、编码结构和表示形式,使 每个编码对象获得一个唯一的 码,以适应金融机构信息系统建设 和数据交换的需求。   本规范适用于金融机构新建信息系统的开发、数据仓库的建 设,也可用于指导已有信息系统的升级改造。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 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 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GB/T2260-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 码   GB/T2659-2000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 码 (eqv ISO 3166- 1 ∶1997)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货币当局    表国家制定并执行货币政策、金融运行规则,管理国家储 备,从事货币发行与管理,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交易及向其他存款 性公司提供信贷,以及承担其他相关职能的金融机构或政府部门。   3.2监管当局   对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实施全面的、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 实行领导、组织、协调和控制,行使实施监督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 或准政府机构。   3.3银行   依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 法人。   3.4城市信用合作社   依照有关规定在城市市区内由城市居民、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 业法人出资设立的,主要为社员提供服务,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的合作金融组织。   3.5农村信用合作社   经相关国家部门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社员民主管 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3.6农村合作银行   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入股组成 的股份合作制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   3.7农村商业银行   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共同发起 成立的股份制地方性金融机构。   3.8村镇银行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 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 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的金融机构。   3.9农村资金互助社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 (镇)、行政村农民和 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 社区互助性金融机构。   3.10财务公司   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 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金融机构。   3.11信托公司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设立 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3.1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管理和处置金融机构、公司及其 他企业 (集团)不良资产,兼营金融租赁、投资银行等业务的金融 机构。   3.13金融租赁公司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 的金融机构。   3.14汽车金融公司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为中国境内的汽车 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   3.15贷款公司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 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 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金融机构。   3.16货币经纪公司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通过电 子技术或其他手段,专门从事促进金融机构间资金融通和外汇交易 等经纪服务,并从中收取佣金的金融机构。   3.17证券公司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并经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而成立的专门经营证券业务,具有独立法人地 位的金融机构。   3.18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 立,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企业法人。   3.19期货公司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 设立的经营期货业务的金融机构。   3.20投资咨询公司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为证券、期货投资人或 者客户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间接有 偿咨询服务的金融机构。   3.21财产保险公司   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依法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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