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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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重庆庆市市行行政政立立法法基基本本规规范范 ((试试行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技术规范 第一节 法案结构 第二节 法案名称 第 节 总则部分 第四节 分则部分 第五节 附则部分 第六节 其他表述 第 章 程序规范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 第二节 规范性文件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立法的技术和程序,提高行政立法的质量和 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 《规章制定程序条 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依职权进行的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 政府规章立法活动中涉及的立法技术和立法程序,适用本规范。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涉及的技术和程序事宜,依 照本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综合表述时 统称法案。   第 条 行政立法技术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法案形式应当服从、服务于立法宗旨和法案的内容;    (二)法案结构应当逻辑严密,条文清晰,章节设置科学合 理;    ( )法案语言应当准确、简洁,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 和法律语言表述惯例。   第四条 行政立法程序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注重程序合法,维护法制统一;    (二)注重程序公正,维护社会公平;    ( )注重程序公开,扩大公众参与。 第二章 技术规范 第一节 法案结构   第五条 法案结构是指法案内容按照一定顺序和要求依次排列的 组织形式,包括内容结构和形式结构。   第六条 法案的内容结构应当根据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发展变化的 客观实际,按照各要素固有的排列和连接方式,正确反映行为模式 和法律后果等法律规范的逻辑关系。   第七条 法案的形式结构是内容结构的表现形式,一般按照章、 节、条、款、项、目的顺序排列:    (一)法案的内容较多,有划分层次必要时,可以设章,各章 之间应当有内在联系,章名应当概括反映本章的主要内容,章的顺 序用序数词表示;    (二)章的条文较多且有若干组相对独立的内容时,可以设 节,节名应当概括反映本节的内容,节的顺序用序数词表示;    ( )条的内容应当具有独立性和完整性,每条只规定同一内 容,条应当按照一定的逻辑顺序用序数词连贯排列;    (四)一条内容中包含两层以上相互关联的意思且不宜再划分 为两个以上独立的条时,可以设款,每一款应当只表述一层意思, 款在条中以自然段的形式排列;    (五)条和款的内容需要细化或者列举时,可以设项,项的内 容不具有独立性和完整性,每项的内容只能包含条或者款中的一层 意思,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小括号分段表述;    (六)项中的内容仍需细分的,可以在项下设目,目的顺序用 阿拉伯数字加点表示。   第八条 法案一般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 个部分。   法案设章节的,应当在法案名称下设目录,标明章、节的标 题。 第二节 法案名称   第九条 法案名称由制定机关或者适用范围、规范事项和法案种 类构成。法案名称应当完整、准确、简明。   第十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一般分为“实施办法”、“条例”、“规 定”:    (一)为执行上位法而作出的实施性规范,一般使用“实施办 法”;    (二)对某一方面的事项作出的较为全面、系统的规范,一般 使用“条例”;    ( )对某一方面的事项作出的专项性规范,一般使用“规 定”。   第十一条 政府规章一般分为“实施细则”、“办法”、“规定”、 “决定”、“规范”:    (一)为贯彻法律法规,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而作出的具 体、详细的规范,一般使用“实施细则”;    (二)对某类、某种社会关系或者某项工作作出的比较全面的 规范,一般使用“办法”;    ( )对某一具体事项作出的专项性规范,一般使用“规定”;    (四)对某一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作出的部署性规范,一般使 用“决定”;    (五)对某些技术性、操作性较强的工作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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