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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重庆庆市市房房屋屋租租赁赁合合同同登登记记备备案案操操作作规规程程
第一程序 申请与受理
申请与受理,是指房屋租赁双方 事人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及提交的相应
资料、证件、证明等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其申请的过程。
一、查验并收取申报资料
(一)申请房屋租赁合同初始登记备案的,应收取:
1、 《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初始登记备案申请书》 (原件);
2、房屋租赁合同 (原件);
3、房屋权属证明 (验原件提供复印件,根据情况提供下列一项):
(1) 《重庆市房地产权证》;
(2)属预购商品房的,收取 《重庆市土地房屋预告登记证明》;
(3)属在建商品房的,收取 《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4、身份证明:
(1)租赁双方身份证明 (验原件收复印件);
系委托申请的还应收取被委托人身份证 (验原件收复印件)和委托书 (原
件);
系单位的应收取单位法人代表证明 (验原件收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 (验
原件收复印件)、委托书 (原件)、被委托人身份证 (验原件收复印件)和营业执
照 (复印件);
5、出租房屋已设定抵押的,收取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 (原件);
6、出租房屋转租的,收取产权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 (原件);
7、出租房屋系共有房屋的,收取全体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 (原件)。
(二)申请房屋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的,应收取:
变更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是指房屋租赁双方因 事人名称 (或姓名)、出租房
屋坐落编号、出租面积等状态变更、租金及租赁期限变更,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
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的情形。申请房屋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应提交以
下资料:
1、 《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 (原件);
2、已核发的 《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原件);
3、身份证明 (验原件收复印件);
4、变更资料:
属租赁 事人名称变更的,应收取变更后的身份证明或 《工商营业执照》 (验
原件收复印件)、变更后的 《重庆市房地产权证》或其他房屋证明 (验原件收复印
件);
属房屋状况变更的,收取变更后的 《重庆市房地产权证》或其他房屋证明 (验
原件收复印件);
属租金和租赁期限变更的,提交变更后的房屋租赁合同 (原件)。
(三)申请房屋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的,应收取:
房屋租赁注销登记备案,是指租赁双方因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申请注销租赁
合同登记备案,或因租赁 事人提供虚假材料蒙混登记,房地产管理部门注销租赁
合同登记备案的情形。
租赁双方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申请注销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提交下列资
料:
1、 《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申请书》 (原件);
2、已核发的 《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原件);
3、身份证明 (验原件收复印件);
4、租赁双方终止租赁合同的证明 (原件)。
因租赁 事人提供虚假材料蒙混登记备案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注销原租赁合
同登记备案时,应依据相应的证明材料。
二、查验申请
受理人应认真检查申请人填写的表格和提交的资料,对漏报漏填、印章不齐、
资料不齐的,如申请人能 场补正,应准其补正并受理;如申请人不能 场补正,
向 事人发出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补正通知书》,逾期未补正的,向 事人发
出 《不予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单》。
三、受理
(一)受理人清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后装入卷宗,并按收取的资料开具业务受
理单。业务受理单一式两份,一份由申请人收执、一份归入卷宗存档。
(二)受理人将清点后的卷宗传递承办部门,做好传递记载。
第二程序 审核登记
审核登记,是指审核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登
记备案的过程。
登记备案分为初审和复审。
一、初审
(一)审查
房屋租赁合同初始登记备案的,按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1、审查申请人填写的 《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初始登记备案申请书》栏 目填写内
容是否与提交的资料一致;
2、查阅提交的房屋权属证明文件与房地产登记簿或登记档案记载是否一致;
3、已抵押房屋出租的,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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