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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黑龙龙江江省省省省级级化化肥肥淡淡季季储储备备方方案案
为增强政府对化肥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建 起用经济手段调
节化肥市场的机制,缓解化肥常年生产、季节使用的矛盾,稳定化
肥价格,保证农业生产用肥需要,根据 《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农
业部、铁道部、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采取切实措施促进化肥生
产、稳定化肥市场的意见的紧急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
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发[2005]1号文件精
神,通过建 省级化肥淡季储备制度,保障化肥市场供应,平抑化
肥市场价格,保证农业生产用肥需要,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二)基本原则
1、企业储备、银行贷款、政府贴息、市场运作;
2、总量控制,动态管理;
3、淡储旺销,兼顾救灾用肥。
二、储备规模、品种和期限
(一)省级化肥淡季储备规模为10万吨,品种暂定为磷酸二铵
和尿素,分品种储备量视化肥市场状况确定。
(二)省级化肥淡季储备期限为六个月,储备时间为当年十月
份至次年三月份。
三、储备办法
(一)承储企业原则上以招标形式确定,也可由省财政厅和省
发改委考核确定。省财政厅、省发改委与承储企业签订 《黑龙江省
省级化肥淡季储备协议书》,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
承储企业必需具备以下条件:
l、具备合法的化肥经营资格;
2、具备相当的经济实力,有独 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化肥供应网点布局合理,具备一定的仓储、运输能力;
4、银行信誉良好。
(二)省级化肥淡季储备所需资金由承储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
解决。各商业银行在坚持信贷原则、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对承
储企业给予贷款支持。
(三)省级化肥淡季储备由省财政给予利息补贴。化肥储备到
期后,由承储企业填报 《承储企业化肥淡季储备利息补贴申请表》
(见附件2)并编报业务报告,连同有关票据资料复印件上报省财
政厅申请贴息,省财政厅审核确认后,及时将贴息资金下拨给承储
企业。贴息资金按照储备品种、数量、价格、储存期限 (不超过半
年)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确定。
(四)省级化肥淡季储备实行市场化运作,承储企业自负盈
亏,但必须体现出省级化肥淡季储备对市场的调控和引导作用、发
挥出效益。
1、承储企业储备期间在标的区域内累计调入量不少于近三年
同期平均调入量与标的量之和、平均库存比近三年平均库存高出标
的量的50%以上;
2、承储企业在价格、质量同等条件下,淡季储备非进口品种
优先采购省内生产的化肥;
3、在非正常年景,经省政府批准,省级化肥淡季储备要优先
保证救灾用肥的需要;
4、省级化肥淡季储备的销售实行报告制,由承储企业向省发
改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和省供销合作社报送 《承储企业化肥淡
季储备进销存月报表》 (见附件1)。承储企业在化肥销售淡季销
售储备化肥时,需报经省政府批准;在化肥销售旺季销售储备化肥
时,要做到均衡销售。
四、保证措施
(一)加强领导。省级化肥淡季储备是保障化肥市场供应、平
抑化肥市场价格、保护农民利益、保证农业生产需要的重要举措,
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物
价局和省供销合作社建 联席会议制度,研究省级化肥淡季储备过
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提出解决的措施和建议。
(二)落实责任。省发改委负责根据市场供求情况,确定省级
化肥淡季储备的品种;省财政厅负责审核、拨付贴息资金;省物价
局负责监管化肥价格政策的执行情况;省供销合作社负责省级化肥
淡季储备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其它工作由各部门按职责分
工,分别抓好落实。承储企业要遵循省级化肥淡季储备的原则,将
化肥储备和企业正常经营相结合;严格按照承储协议,及时、足量
调入储备化肥,并保证化肥质量,承担起化肥市场供应的职责。要
诚实守信、规范管理,建 健全省级化肥淡季储备企业内部管理制
度,按时编报 《承储企业化肥淡季储备进销存月报表》,做到账账
相符、账实相符,确保储备化肥“储得实、调得动、用得上”。
(三)强化监督。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和省供销合
作社加强对省级淡季化肥储备情况的监督检查,深入承储企业,对
承储化肥的品种和数量进行动态监管,对未按协议要求进行储备或
擅自更换储备品种、数量、地点及存在其他弄虚作假问题的承储企
业,有权取消其承储资格。
附件:1.承储企业化肥淡季储备进销存月报表
2.承储企业化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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